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7号)及《沈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资金,强化监督,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国企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现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筹措低保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市)、街道及社区委员会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加强管理服务;建立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计算机4级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保障金;建立规范的临时救济制度,设立临时救济基金。2001年全市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5.6万人。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市低保政策
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沈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于洪区、东陵区月人均205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乡镇非农业入口保障标准: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153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20元。
(二)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薪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一切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等方法,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救助:
1.申请对象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耐用消费品,且价值较大;
2.金银首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现金等累计数额较大(千元以上);
3.日常消费明显高于普通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如住房新装修,家庭装有电话、本人佩带BP机、手机等;
4.有劳动能力无正常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三)合理的计算家庭收入。要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最低退休费、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和失业救济金4个应得收入标准,结合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情况,计算申报人员家庭收入。遗属、孤儿、智残、盲残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得到的收入计算。
患病(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收入标准应先进行劳动能力的确定。申请人须提供市级医院诊断和病历及相关资料,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具体办法是:由本人提出鉴定申请,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再由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局统一组织,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费减半收取。
根据认定(鉴定)结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按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的50%计算;实际收入高于50%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下岗、失业的残疾人员劳动能力的认定参照患病(下岗、失业)人员劳动能力认定(鉴定)办法,结合市残联评定残疾人员的等级标准计算收入,如超过应得收入标准(视为标准)按实际计算,收入低于应得收入标准,先确认劳动能力后再计算应得收入。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济途径解决。
(五)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 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六)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助,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要制定《沈阳市临时救济制度实施办法》,规范临时救济的范围条件、申报程序、手续及救济额度。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分别出资1000万元,设立临时救济基金并按规定施救。要建立健全城市贫困居民帮扶档案,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保证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市)要结合扶贫帮困活动,出台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七)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全面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衣食住医、助残助学等服务和帮助,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贫帮困良好风尚,建立帮扶制度,坚持常抓不懈。
(八)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和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九)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房产(供暖)等有关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供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政策扶持。
三、加强低保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设一支认真负责、精干廉洁的低保专业队伍。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编制。市级低保机构编制8名,区、县(市)编制3—5名,街道办事处编制3—5名。
(二)社区委员会设立社保站,由财政部门提供经费。
(三)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 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及基层工作人员补贴。
(四)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现 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认真贯彻《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沈委发[1999]15号),进一步优化社区委员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规范低保运行程序
(一)完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过程中的调查、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凡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申请。有固定住所且居住半年以上的寄住人员由居住地受理,但需由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调整审批权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由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结果逐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作程序。各区、县(市)要制定动态管理及行业收入标准、操作程序、考核办法,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建立市及区、县(市)、街道、社区4级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整体设计、共建共享、科学管理和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由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采购和配置。网络一次性硬件投入和经常性管理、维护所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列入预算,据实拨付。
五、加强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仍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部门要向资源枯竭型企业较多、财政困难较大地区倾斜,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较大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1年市财政要根据保障面的扩大幅度,增加资金补贴额度。
(二)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每月底前将下月资金拨付到位。对不能按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到户的,上级财政应通过扣款形式予以划拨,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建立健全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区委员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小组,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