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工资总额的23.5%。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ll%调整为8%。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纳入社会统筹调剂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每年按省政府批准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2001年7月1日以后由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记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也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五、职工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并填报个人缴费明细表。个人缴费总额要与个人缴费明细表相符。个人缴费明细表由征缴部门及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费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六、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公布。
七、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县(市)两级核算,省级调剂。为保证市按时向省上解调剂金,我市从2001年起建立市级调剂金,由各区、县(市)按每季应缴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的5%,于季末10日内上缴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实行季度上解、及时调剂、年度结算。
八、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0.6%。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调整为1.2%。
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九、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在国家尚未统一规范之前,现有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原规定的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不变。今后不再以物价补贴的形式增加退休人员的待遇。
十、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及统一调整增加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一、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待遇,其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特殊情况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1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复计算。
(三)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欠费企业职工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也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七)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低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时,对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十四、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企业年金应向有特殊贡献人员倾斜,其分配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和批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