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正局级建制。市质监局是负责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转变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落实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和实施全市质量工作规划;拟订全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政策与管理办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沈阳市地区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贯彻实施,组织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对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标准化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全市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六)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实行市、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预算、决算编制,经费及罚没财物缴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科研专项经费使用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技术机构的技术改造;负责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科技相关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四)法规宣传处。
负责法制工作;负责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着装工作的管理。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组织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拟订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委托加工备案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六)质量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工作;组织起草全市质量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奖励制度;组织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组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有关事宜;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
组织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全市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八)标准化处。
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修订、审批、发布地方规范;组织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标准除外)备案;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标准化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标准化技术机构。
(九)计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标准;负责全市计量管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对全市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计量技术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负责计量监督检查,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参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修定并组织实施;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认证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认证认可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起草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进出口工作;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及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管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监局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直属机构
市质监局设17个直属机构:市质监局稽查局、市质监局和平分局、市质监局沈河分局、市质监局铁西分局、市质监局皇姑分局、市质监局大东分局、市质监局东陵分局、市质监局于洪分局、市质监局苏家屯分局、市质监局沈北新区分局、市质监局浑南分局、市质监局棋盘山分局、市质监局蒲河新城分局、市新民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辽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法库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康平质量技术监督局。
稽查局和12个分局为正处级建制,4个县(市)局为正科级建制。12个分局挂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牌子,4个县(市)局挂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牌子。
(一)主要职责。
稽查局:受市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打假及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分局、县(市)局:在市质监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市质监局稽查局内设5个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财务、统计、人事和后勤服务;负责行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2)食品生产稽查科。
负责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稽查科。
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稽查一科。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5)综合稽查二科。
负责全市计量和认证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市质监局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新区分局和市新民、辽中、法库、康平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5个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财务、统计、人事和后勤服务;负责行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2)管理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管理等工作。
(3)产品质量监督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5)食品生产监管科(股)。
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质监局浑南分局内设4个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财务、统计、人事和后勤服务;负责
行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4)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市质监局棋盘山、蒲河分局内设3个机构:
(1)办公室(产品质量监督科)。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财务、统计、人事和后勤服务;负责行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1.稽查局和12个分局行政编制157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13正24副),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6名。具体为:
市质监局稽查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市质监局和平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沈河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铁西分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皇姑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大东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东陵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市质监局于洪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苏家屯分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浑南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市质监局棋盘山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质监局蒲河新城分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2.4个县(市)局行政编制52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4正8副),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具体为:
市新民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辽中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法库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市康平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六、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农经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管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管。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