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遗留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以来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程序下进行,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依法合规,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不留隐患,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向前推进。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国有企业改制途径。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也包括对企业实施破产、销号退出市场。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标准,妥善解决已改制企业存在的遗留问题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部分企业存在的未履行工商注册和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职工国有身份未转换及退休人员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等问题,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上半年,按照现行企业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负责(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对已经实施改制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和排查,并进行认真整改,重点解决已改制企业存在的不规范和不到位问题。
(一)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企业改制规范到位考核验收标准如下:
1.以合资合作方式改制的企业,以正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标准;
2.以产权出售方式改制的企业,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进行产权交易后,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为标准;
3.以股份制方式改制的企业,以工商注册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为标准;
4.销号企业须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登记通知单;
5.破产企业以市中级法院宣布破产公告为标准;
6.改制企业中符合转换国有身份的在职职工须转换国有身份,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7.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须移交社会管理或趸缴费用已经预留;
8.以合资合作、产权出售、股份制3种方式应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须退出国有控股地位。
(二)对已改制企业按考核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对已经签定合资合作协议和已履行产权交易手续,但目前尚未进行工商注册和变更登记的改制企业,要由责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工商注册和变更登记手续,真正使改制程序全部履行到位;对破产和销号退出市场的企业,要抓紧完成后续工作,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转移、债务承接等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善后事宜;对应退出国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要加快推进其退出进程,并彻底转换职工国有身份。对改制企业中已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责任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
(三)认真清理已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责任部门对已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组织指导已改制企业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凡改制企业缺少用工手续的,要限期补办用工手续;凡职工与改制前的企业未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要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凡改制企业未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签;凡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严格进行整理和规范。
对已改制企业中尚未转换国有身份的职工,要妥善处理其与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凡自愿带资入股的,要依法进行股份量化,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凡不愿带资入股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换国有身份,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内债。对留在改制企业的特殊群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妥善予以安置和处理,防止今后出现遗留问题。
(四)积极推进已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中“2005年末,完成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并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各责任部门要承担起组织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的责任。对于已经以资金方式预留退休人员趸交费用的,要立即组织改制企业启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于将退休人员趸交费用以资产方式预留的,要在保证改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督促改制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变现资产等,尽快实行一次性趸缴并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对于暂时不能一次性筹足趸缴资金的改制续存企业,可经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2、3、5的比例分3年予以缴纳;对于破产、销号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通过统筹协调或变现其他资产及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其退休职工安置移交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责任制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组织改制、谁实施监管的原则(先改制后转属的企业由接收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责任制,确定监管工作责任主体,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到位和不留隐患。责任部门要承担起直接监管责任,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改制中的方案、协议和合同等,妥善处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直至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达标。
(二)建立考核验收制度。今后,各责任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新的企业改制考核验收标准,严格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改制不规范、不到位现象。
(三)建立检查制度。为确保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从2005年开始,要建立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检查制度。原则上各责任部门对每户企业的改制工作都要进行一次检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同时,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集中统一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起改制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监管、检查和支持改制企业发展的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开展积极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和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广大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肃查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要努力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和隐匿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