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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争创名牌产品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44号
2006年10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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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

  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引导全社会重视名牌产品,增强企业名牌意识,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市名牌产品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我市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全市名牌产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若T措施如下:

  一、市政府对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沈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具有发展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用于扩大名牌产品系列、壮大名牌产品规模时,经审核批准,市政府可给予5%的资金补贴。

  三、对符合"高成长性"条件的名牌产品,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四、对符合信贷政策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在符合授信条件下,优先满足企业生产名牌产品短期资金需求。对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贷款应实行基准利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五、市政府鼓励国内担保公司为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提供担保的公司,按《关于加强沈阳市工业企业(项目)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沈金办发〔2005〕4号),给予政策补贴。

  六、在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项目上,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争取相关支持。

  七、名牌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会、国内重要展会时,应优先安排展位;凡市政府直接举办或支持的,展位费给予50%优惠。

  八、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对总部设在我市的中国名牌产品,在中央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市政府给予5%的资金补贴;市属各媒体对名牌产品及其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应给予优惠。

  九、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对经确认的名牌产品,政府采购部门应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选用本地名牌产品。

  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我市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仿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市政府设立名牌专项资金,资金从市政府工业发展资金中支出。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所需费用从名牌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作为名牌战略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