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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沈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8号
2008年11月1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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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制定的《沈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沈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科学、完善、规范、良性运转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以明确权责、分类定性和强化管理为重点,按照体制理顺、机制灵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改革对象和改革内容

  (一)改革对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对象是直接进行水利工程调度、运营和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具体为:市水利局所属市浑北灌区管理处、市浑蒲灌区管理处和市浑河管理中心;各区、县(市)水利局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棋盘山水库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1.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现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区、县(市)内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区、县(市)、乡(镇)范围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

  2.准确分类定性,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既有防洪、排涝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单位性质: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机构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其编制参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3.全面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水管单位内部制度的配套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设岗,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用人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者;坚持量技适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全员实行合同制。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定性为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要严格划分公益性职能部门和经营性职能部门,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参照纯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改革方式分别进行。

  4.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逐步实行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通过精简机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养护水平。管养分离的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分离出来,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维修养护企业。在水管体制改革中,各水管单位都要迈出管养分离的第一步,有条件的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5.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对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按照编制归属,由各级编委办核定由财政开支的人员编制,并按预算级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相关经费支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同级财政在收取的河道修建维护费上缴省后的留成部分列支,资金额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工程更新改造费用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财政可适当补助。

  6.建立合理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供水价格、排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应依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排水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水费要逐步实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要改进收费办法,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严禁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以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水负担。要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广计量水价和终端水价。大力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7.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新建水利工程必须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对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成立机构。各地区要成立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全面工作。

  2.宣传发动。组织各级水管单位认真宣传、学习水管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3.调查摸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职责、人员、资产、收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查摸底。

  4.制定方案。各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要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制定后,要经全体干部员工讨论通过,并报经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7月21日至11月30日)。

  1.分类定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分类定性原则,开展水管单位性质的确定工作。

  2.核定编制。在已明确水管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定岗、定编、定员的测算工作。其编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测定,并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人员编制。

  3.测算经费。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费用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的工资标准及其公用经费标准测算其所需经费;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参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测算。

  4.实行管养分离。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

  5.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在确定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基础上,分别核定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在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核定后,各项财政性资金要随同改革进程同步落实到位。

  6.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采用竞价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明晰所有权,提高利用效率,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7.逐步理顺水价,强化计收管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水价改革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底前)。

  各地区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及所属各级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区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对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水管体制改革关系到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落实实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务求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抓好改革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要妥善安置好下岗分流人员,积极解决好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税收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三)严把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要关口。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坚持“三公”原则,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广大职工的关注度高。在改革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各单位在推行内部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操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对改革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对基层单位在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改革要求,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我市水管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