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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1]14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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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积极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目前全市尚有26.47万人需就业和再就业,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为积极做好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年开发就业岗位10万个,失业下岗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16.5万人次。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凡我市辖区内有安置能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承担开发岗位、促进就业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全市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任务的实现。

  (二)围绕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定向培训。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开发岗位需求设置专业,实行定向培训。申请开展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单位,要通过网上招标、竞标的办法予以确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将筹集1000万元,用于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贴,对定向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予以补贴。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功能,积极为失业下岗人员和用人单位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招聘洽谈、档案托管和劳动事务代办服务,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

  继续落实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全年实现推荐介绍就业6万人次,推荐介绍就业率40%以上。落实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制度,坚决取缔街头违规招工(聘)广告。进一步完善招工、退工备案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违反规定私招滥雇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培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

  (四)大力发展社区居民服务业和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适应城市建设需要的维护、养护业。各区、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要依托原有的劳动管理服务所(站),建立社区家政服务协调组织,负责本辖区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社区家政服务组织要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证照、统一服务公约、统一服务指导价位,实行规范化管理。成立全市社区就业组织协会,各区、县(市)、街道、社区家政服务组织为会员,通过协会的形式完善社区家政服务组织网络。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家政服务组织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办法,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实行《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制度,失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家政服务,凭《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展埠外、境外劳务输出。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在境外、埠外建立相关的办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及我市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务输出工作,并定期向市劳动局通报境外劳务输出情况。同时,要认真做好非法境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审核境外企业合法手续、办理公民劳务护照、审批境外劳务输出广告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沈阳市境外就业工作不断发展。

  (六)大力扶持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业态和经济实体。充分利用开发区的政策优势,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做好中外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用工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同时,围绕各类市场的开发,扩大加工区和服务区的建设,鼓励失业下岗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七)强化外来劳动力管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将我市外来劳动力总量控制在12万人以内(不合建筑、装饰市场的用工)。认真贯彻《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落实外来劳动力进沈务工准入制度,严格遵守《沈阳市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岗位(工种)范围》的规定,做好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使用外来劳动力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外来劳动力在沈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并逐步建立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统一指导工资标准。凡违规使用外来劳动力,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和处罚。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搞好外来劳动力和非法零工市场的清退、清理整顿工作,全市要腾出5000个岗位。

  (八)建立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为解决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资金困难,市政府将建立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论证举荐、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运作模式,对失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创办以吸纳失业下岗人员为主的小型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给予小额贷款扶持。市政府每年筹集1000万元,用于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贴息。

  (九)严格控制企业批量裁员,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继续坚持企业自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办法,实行企业批量裁员申报制度,控制裁员率。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劳动部门审批后实施。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裁员率要控制在5%以内,亏损企业裁员率要控制在20%以内,兼并、重组等企业裁员率要控制在30%以内。

  (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凡用人单位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卡片》制度。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覆盖率要达到90%。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劳动力管理监察力度,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力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