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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43号
2006年10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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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54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总体要求,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为实现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展和深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内容,建立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力求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探索总结出一套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模式,使我市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是开展以卧龙湖和仙子湖为重点的湿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二是开展以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三是在我市现有13个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四是开展以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五是开展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的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六是开展以我市8个水厂为重点的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七是开展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由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配合,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域内擅自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垦、烧荒等违法行为;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配合,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山体内无证开采、乱开乱挖等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察。由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依法吊销应予淘汰的矿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矿产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矿产企业,经政府批准,予以关停。凡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或关停的矿产企业,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工商局吊销经营执照。同时,市安监局负责对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三)饮用水源和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监察。由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和湖泊、水库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配合,查处水源地上游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以及从事农业开发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配合,查处破坏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环境及导致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查处擅自在河道库区进行挖沙取土、开挖鱼塘、围堪筑坝、倾倒废物等违法行为。

  (四)城市生态环境监察。由市建委、城建局、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建成区内破坏城市公园、山体、水域、绿地及开发建设活动未能及时完成生态恢复的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三环内及高速公路两侧范围内擅自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查处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畜禽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贮存、处理的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集中居住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监察。由市农委、环保局、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主要任务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主要任务: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具体工作任务;二是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努力形成生态监察执法氛围;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理顺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四是建立全市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信息动态报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5月至9月)。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并于9月上旬上报省环保局;二是做好迎接省环保局及国家环保总局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生态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为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顺利实施,市环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城建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成为成员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兼管、多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相互配合,通过联合执法、案件转送等多种途径切实解决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时,要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地区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发动群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宣传。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争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人人关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