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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3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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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安监局、地方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渡口、船舶航行安全,为我市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渡运,全市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在我市境内河流、水库等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解决渡口无审批、渡口设施设备老化、渡船无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非运输船舶载客、渡口工作人员证件不齐,以及渡口标识不全等问题。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渡口审批手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辖区所有渡口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治,对尚未经过审批的渡口,要逐个通知并督促经营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渡运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三)加强渡口船舶管理。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督促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登记和检验。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一律停止渡运。

  (四)完善渡口标志。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并标明相关内容。

  (五)更新改造渡口渡船设施。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督促渡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修。要将渡口建设以及渡口渡船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中,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保证渡运安全畅通。有条件的重要公路渡口,要逐步实施撤渡建桥。

  (六)加强渡口员工管理。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渡口工作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从事渡口工作。

  (七)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查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同时要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淘汰超龄船舶和水泥船舶。

  五、实施步骤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6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影响,全面部署各项整治工作。同时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月4月21日至5月20日)。有关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排查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5月2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层,严格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切实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并每季度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一次检查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1日至9月3 0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地区逐一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六、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关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有关地区要落实渡口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经费,切实保障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渡口、渡船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综合协调,认真指导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