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05年选举产生以来,任期已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6月底,进行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
2008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我市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需要;是深化社区改革,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是完善社区功能,规范社区运行机制,提高社区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次社区换届选举对维护和保持全市社会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力度,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为实现“三大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二、精心准备,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奠定基础
(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扎实推进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对搞好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各社区要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二)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和动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努力把符合条件的人选聘为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参与竞选的人员要进行专题教育,规范竞选行为。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排查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规范换届选举工作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直选范围。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就社区规模调整后直选、社区工作者聘用方式进行大胆试点。为保证专业性较强工作的连续性,对在第六届社区换届选举中已经进行过大规模考试的地区或参加过严格考试的社区工作者,在本次换届中可不进行重新考试,由区社区建设指导部门、街道党工委根据日常考核,决定是否聘用或是否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凡没有进行过严格考试的地区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应依照规定程序考试录用。各区、县(市)要在总结上届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数量和范围,居民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社区应达到社区总数的1/3以上。各地区可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改革试验。
(四)进一步做好社区规模的调整工作。2007年,多数地区对社区进行了调整、整合,但仍有个别地区的调整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调整到位的地区应结合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按照有利于服务、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社区资源整合的原则,对那些规模偏小、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社区,进行适度调整和整合。同时,要加强社区用房管理,对列入计划需要调整和合并的社区用房要进行一次普查登记,腾退下来的社区用房要一律用于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或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或变相挪作他用。
三、明确目标,圆满完成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各区、县(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选的代表中,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10%,应注意在在职人员和党员中推选代表。
(二)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从本届换届选举工作开始,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律改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委员(含副主任)2—4人,同时可吸收户籍民警、物业公司负责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兼职副主任,以适应城镇社区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要大力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一肩挑”。
(三)推荐或选举产生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荐或选举产生,成员一般由11—1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推荐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同时应注意推荐社区内有一定影响的、热心社区建设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进入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任一般应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四)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换届选举的契机,对各社区特别是近年来重新调整的社区合理划分居民小组,选好院长、楼长和单元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要根据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注意建立、发育和发展协管类、服务类、不同人群类、志愿者类、兴趣爱好者类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群众协会,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财务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全体社区成员的监督。要结合本社区实际,修改和完善《居民公约》或《社区自治章程》,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
四、严格程序,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有序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是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效措施。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8年3月2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层层建立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社区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按要求培训好工作骨干,有针对性地选择并抓好试点,并召开本地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社区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26日—4月10日)。各区、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板报、条幅和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广泛宣传此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社区成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办法,积极主动参加投票选举,真正体现基层民主自治。
(三)推选社区代表和选民登记阶段(2008年4月11日—4月30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每20—40户产生1名或每个居民小组产生2—3名;驻社区单位代表由本单位推选产生,一般每单位应推选代表1—2名。社区成员代表总数一般不应低于50名。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成为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产生后应张榜公布。采取直选的社区,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通过设立选民登记站和逐户逐单位进行登记的形式进行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做出解释或调整。
(四)确定候选人阶段(2008年5月1日—5月15日)。推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以组织推荐和公开招选等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分别多1人。采取代表大会选举的社区,要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公布;采取直选的社区,要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由社区成员讨论酝酿。每一位候选人均须进行竞选演讲,择优入围,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演讲内容应经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时间、地点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五)投票选举阶段(2008年5月16日—5月25日)。正式投票选举前,应召开社区选举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选举时,应宣布选举规则和注意事项,确定投票方式,设立秘密写票处,推选出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结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于当日将所有选票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将选举结果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推荐或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六)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26日—6月30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工作档案,选举资料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保存。各地区要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选举。
五、加强领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导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民政、财政、公安、司法、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社区成员代表推选、候选人推荐、投票选举等主要环节和步骤,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应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保障社区成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二)合理确定社区干部的比例。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的总数,要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规定的比例配备。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当选证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招聘新社区专职干事的工作中,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并主动求得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与帮助,保证招聘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社区专职干事统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聘任后由街道办事处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选聘工作结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社区工作的需要。
(三)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稳步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设立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和举报。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选举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早发现,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认真做好退下来的社区干部的思想工作,从思想上、生活上对他们进行关心和照顾,主动热情地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