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八日
沈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整治逐步建立治理机制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沈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简称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简称市治超办),负责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地区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治超工作。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治超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建立考评机制,抓好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交通系统的治超工作。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严厉打击工作方案,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治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治超工作。负责与市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在全市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超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加大对恶意超限超载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快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市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市工商局负责集中整治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负责会同市交通、公安、经委、质检部门对非法改装严重地区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对超限超载问题严重地区的厂矿和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组织车辆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吨位恢复和整顿,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组织好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好全省新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超严打期间社会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项目的核实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
市政府纠风办负责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加强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规章。
三、治理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1.从2005年7月10日起,全市治超工作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市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据有关处罚标准依法严管重罚。
2.明确路面执法重点。市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国家治理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特别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理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3.采取称重、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治理措施。市交通部门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要采取固定与流动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和处罚。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4.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市交通和公安执法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含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由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的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公安部门要做好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工作。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对新生产的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从源头上坚决遏止出现新的“大吨小标”车辆。市工商、经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3.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市公安部门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为不符合规定车辆继续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1.加强源头治理。市公安、交通、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和各类货物分装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2.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治理站点监控网络。市交通部门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管理,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新增检测站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省治超办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执法工作中,要严禁对未经称重检测的车辆擅自认定超限超载,进行处罚。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4.加强治超信息的监测、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每周向市治超办报告一次情况。市治超办要有专人负责治超信息联络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治超办。对由于运力紧张可能发生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问题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四)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从现在起至7月15日,要集中开展治超宣传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依法治超的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握正面舆论导向,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对重点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