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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9号
2008年11月1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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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土地专项治理的组织与实施。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切实加强本地区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一)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重点清理和处置以下闲置土地行为: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5.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没有及时供应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重点清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按规定用途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三)检查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重点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土地相关收费进行检查,特别是欠缴相关费用和2007年以来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具体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应缴尽缴,足额入账;

  2.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使用;

  4.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各区、县(市)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区要形成工作报告,并认真填报相关报表(详见附件,各项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自查自纠报告和各项报表要经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7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市规划国土局。

  (二)检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由市检查组对各区、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各区、县(市)按照市检查组确定的处理意见,认真进行落实和整改,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地区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排查本地区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落实查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办结期限;及时纠正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启动开发建设,对不能按时启动的,要统一上报,统一认定,统一处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要抓紧供地,其中2006年、2007年批准的用地,供地率要达到100%,2008年1月至10月批准的用地,供地率要达到80%,供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政府将停止对该地区2009年度农转用征用土地审批。

  (三)落实部门责任。监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土地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的排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部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汇总,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县(市)要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对不落实专项治理各项任务,排查不彻底、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特别是瞒报相关问题和信息的地区和部门,市检查组将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市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闲置土地宗地登记表(略)
       2.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统计表(略)
       3.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明细表(略)
       4.2006年各区、县(市)批准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略)
       5.2007年各区、县(市)批准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略)
       6.账户情况统计表(略)
       7.财政性收入总体情况统计表(略)
       8.经营服务收入情况统计表(略)
       9.欠缴土地相关费用情况统计表(略)
       10.土地出让情况统计表(略)
       11.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汇总表(略)
       12.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