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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2]6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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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辽政办发[200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初至8月末在全市集中开展宣传贯彻《规定》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为指针,按照“准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政府和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规定》,摸清基本单位底数,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逐步建立起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格局,开创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秘书长胡占才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伟、市消防局局长黄芝廷为副组长,市经贸委、建委、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商业局、工商局、统计局、广电局、旅游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普查阶段(3月初至3月末)。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宣传贯彻《规定》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举办培训班、印制宣传品及召开会议等形式,大力地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及时主动地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以政府公告形式,在报纸上刊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办法(试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辖区内基本单位的数量、名称、类别、规模等情况。各地统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达到统计资源共享,做到统计数字翔实。

  (二)自行申报阶段(4月初至4月末)。

  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和《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必须在4月20前向所在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重点单位要逐一进行核查确认,对符合条件而未申报的,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对已经确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进行分类汇总,将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政府向社会公告。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和公告工作务必在5月1日前完成。

  (三)实施起步阶段(5月初至8月上旬)。

  在《规定》施行的第一个月,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定》宣传贯彻月”活动。大造舆论声势,使全社会普遍了解《规定》已经实施,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工商、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规定,重点组织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并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

  (四)总结报告阶段(8月中旬)。

  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各区、县(市)书面总结材料务于8月20日前报市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进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于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地区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逐级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做到“定岗、定职、定责、定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记录。

  (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落实《规定》的典型单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拒不申报或落实《规定》不积极、不主动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各地区要将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情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