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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0号
2007年09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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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II级)
   23较大事件(III级)
   24一般事件(IV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准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构建和谐沈阳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主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伤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相应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有效救援。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建设与省会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沈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提升指挥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项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制度,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工作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4)快速反应、配合协调。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病员多,或由核事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市卫生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区、县(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区、县(市)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区、县(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中、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伤病员转运遵循就近、就能力原则,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沈阳急救中心(站)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全市建立较为完整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三个急救医学系统,基本实现急救服务一体化。使辖区紧急医疗救治体系具备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够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对急危伤病员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服务保障。

  加强医院急救医疗“绿色通道”的建设管理,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专业人员、急救车辆及通信工具。三级医院要不断完善重症监护治疗手段,提高监护治疗抢救水平。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的急救应急能力和条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坚持经常开展正规化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具备一定应急救治能力的急救医疗队伍。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市职业病院建设人体毒物检测中心,完善临床救治体系;提高全市中毒救治能力;开展生物、化学污染、核辐射救治研究,完善医院功能。

  依托中国医大一、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省人民医院和沈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及驻沈防化部队,建立沈阳市急性创伤、烧伤、恐怖、暴乱及核污染等重大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救治中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及水平。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加快院前急救专业化进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院前、院内急诊急救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并实施急诊、急救医师培训、考核制度,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坚持经常开展正规化培训和演练,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具备一定应急救治能力的急救医疗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区、县(市)级不少于30人。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种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协调军区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军委或总后勤部指示,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沈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