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二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适应范围
1.3基本原则
1.4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2.2职责任务
3.预防、预报、监测和报告
3.1预防
3.2预报
3.3监测
3.4报告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4.2扑火原则
4.3火场指挥
4.4扑火安全
4.5扑火力量组织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4.8火场验收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培训
6.5通讯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市政府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3基本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组织、早扑救”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提高警惕,加强监控,防止森林火灾的蔓延。
1.4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担负起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任务,服从扑救森林火灾的命令,听从调度指挥。我市设立三级森林防火组织,分别为沈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和各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下设防火办,设在林业部门。对发生启动预案的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简称“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组成: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2)副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由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以及火场扑灭后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适宜。
(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的文秘工作。
(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10)宣传报道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上述各专业组由市林业局组成。
2.2职责任务。
(1)市林业局。
负责火灾扑救的组织、火灾现场勘察、调查火灾损失情况及对火灾案件的侦破等工作。
(2)沈阳警备区。
负责协调、指挥、调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火灾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组织消防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4)市委宣传部。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5)市气象局。
负责定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及火险等级预报等工作。
(6)市交通局。
负责运送扑火队伍和扑火器材、物资的运输工作。
(7)市卫生局。
负责灾区的伤病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8)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疏散火场附近的居民,做好灾民生活安置等工作。
(9)市教育局。
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0)辽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通讯的畅通,提供各种特殊通讯服务。
(11)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和审理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随时听候调遣,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3.预防、预报、监测和报告
3.1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大力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依法治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由传统型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3.2预报。
市防火办要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合作,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火险形势,并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森林火险等级。火灾发生后,市气象部门要对火场气候进行监测,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3监测。
建立沈阳市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设置监测中心和监测点,对东部重点林区实施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火情,按制.度逐级上报。护林员要配备无线通讯设备,一旦发现火情,立即上报。
3.4报告。
市和各地区防火办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坚持24小时值班,层层落实责任制。发生森林火灾后,最先发现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办报告。防火办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要按照本地区的扑火预案积极组织扑救。各地区防火办在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应及时上报市防火办。
(1)发生在与外市、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的森林火灾;
(3)危及村屯、厂矿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危及面积较大(超过10公顷)或持续3个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里统一调动或增援的森林火灾。
市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及市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省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值班电话:12119。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在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请求省防火办调动扑救力量。
Ⅱ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以及发生距市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等5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前指”。如8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市级“前指”要组建到位并现场指挥。
4.2扑火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的原则,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的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3火场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前指”必须执行上级“前指”的命令,上级“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扑火安全。
“前指”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扑火力量组织。
全市扑火队伍分3个梯队。
第一梯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第二梯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集中于各有林乡镇和林场,以及沈阳警备区应急值班分队。
第三梯队;各义务森林消防队,包括林区企事业单位、有林村义务扑火队。
4.6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防火办发布。
4.7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8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本地区防火办要组织足够人力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由县级以上“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复燃后,下令撤离火场命令。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防火办。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防火办要设立物质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物资,用于各地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各地区防火办要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质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物资。
6.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6.4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5通讯保障。
各地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和烧毁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距国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