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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4]22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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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市计委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6号)精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佟晶石、市计委主任汪涛任副组长,市计委、经贸委、建委、规划国土局、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负责我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成立清理机构,确定联络人员,以便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清理工作的特殊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计委:负责对所审批的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进行清理,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市经贸委:负责对所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理以及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督导和检查;

  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方面督导和检查;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方面的督导和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督导和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清理项目中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监察;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与清理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与分析数据资料;

  市金融办:负责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方面的督导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清理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审计。

  三、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清理、审核工作。

  (一)组织建设单位填报清理项目。

  清理工作按照隶属关系进行,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省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组织填报的项目应是我市地方投资或以我市地方投资为主,属于我市清理、审核范围的在建和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属于市计委审批的基建及其他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填报;属于市经贸委审批的技改及其他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填报;各区、县(市)、开发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区、县(市)、开发区组织填报。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项目填报的限额:重点项目为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其他项目为30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下的清理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清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填报按国家发改委设定的软件程序要求进行。

  (二)组织清理、审核项目。

  1.清理的范围:我市投资及我市投资为主的所有在建和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清理的项目:

  ——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004年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3.清理的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规定;

  ——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的项目;

  ——是否符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提出项目清理后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提出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处理意见。

  属于市计委审批的基建及其他项目由市计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市经贸委审批的技改及其他项目由市经贸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各区县(市)、开发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区县(市)、开发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的标准是:

  1. 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2. 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3.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4.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5.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四)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报告。

  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在6月2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报告以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名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分别报送市计委、经贸委、建委、规划国土局、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办。上述各部门于6月5日前,按照各自的职能提出对各区、县(市)、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上报项目的初步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提交全市清理工作报告。

  全市项目清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复核并形成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6月10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分别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清理工作进度及安排

  第一阶段(4月30日-5月20日)。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提出清理工作的要求及具体安排;有关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市政府的要求,提出清理工作方案;进行清理项目的准备工作;筹备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会议具体部署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5月21日-6月2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清理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和意见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6月2日-6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区、县(市)、各开发区和相关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处理意见及形成的工作报告汇总后,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理意见和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审定后,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