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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1号
2007年11月1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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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次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合理认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全市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合理认定。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时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与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协商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不得随意增减拖欠的工资数额。

  二、政策措施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定期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以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要指导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

  2.企业为偿还职工工资而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变现后的土地收入统筹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土地转让收入不足以解决工资拖欠的,经本地区政府批准,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由同级财政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级政府批准,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由同级财政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具体落实,并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者保证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机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工资拖欠或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有关部门要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治意识。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好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分配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管,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确保清欠进度。市财政局要指导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市建委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要增强工作预见性,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