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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2]3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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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计委、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制定的《沈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2-2005年)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已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我市目前虽然处在低流行区,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也在逐年增长,到目前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7例,艾滋病病人10例,占全省艾滋病发现数的1/3。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已是我市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为促进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失时机地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2000至2010年)的通知》(辽政发(2000]49号)要求,现制定《沈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工作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1/万一1/5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市70%的区、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90%的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60%的社区、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建立艾滋病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使7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4.积极参与国家及省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市建立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监测、实验室监测网络系统。

  5.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市预防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市90%的区、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7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上岗培训率要达到100%。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区县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二、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1.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区(县)级中心血站进行必要的改造;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3.进一步完善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

  4.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机构,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加强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重点人群的相关危险行为。

  1.各新闻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应以9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为纲要,将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在每年12月份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节目的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防治艾滋病宣传的内容。

  2.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要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市内5城区、东陵区和于洪区开课率要达到100%;苏家屯、新城子区及4县(市)学校的开课率要达到90%以上。

  3.在100%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改)等收容场所中,分期、分批逐级对干警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培训。对被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要采取适宜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做好出国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教育,并提供有关的宣传资料和技术服务。

  4.至少要完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防止艾滋病病毒经注射器传播。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1.开设沈阳市传染病院艾滋病专科病房,使其具备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的能力,同时完成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并要组织考核培训效果。

  2.90%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都要接受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90%的区、县(市)以上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3.将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4.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制度,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市疾病控制机构要设立一部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引导市民正确认识与了解有关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知识。

  5.开展艾滋病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定期监测、指导与随访。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体系和评价体系。

  1.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个规范化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在每个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立一个规范化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区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具有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能力,并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2.依法对艾滋病、性病疫情进行监测,提高现有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使其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疫情变化动态。开展行为、社会因素与环境影响因素的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危险因素和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的现状和交化趋势。

  3.加速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有步骤地、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逐步使性病防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参与和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4.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5.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与应用研究。

  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市科研优先发展项目。科学研究应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传统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成立我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科研中的咨询、指导作用。科技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计划》中有关科研工作的落实,将有关艾滋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同周边城市建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合作关系,参加全国艾滋病控制策略的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1.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领导,卫生、计划、财政、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当地艾滋病流行和防治情况汇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计划》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各级政府要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计划》中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及全市的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行动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评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设置必要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管理工作。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1.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控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和完善各有关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3.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意外感染风险问题。同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计划》所需经费,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四、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报告、目标考核和评价制度。在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同时提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区、县(市)要每年度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市卫生局、计委、科技局、财政局每年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抽查,将在2002年、2005年进行《计划》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考评。对2003年以后的工作指标,将根据中期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价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