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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5号
2006年10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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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编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编委办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是经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而未参保的单位,须到属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按规定缴费。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对应年度补齐个人应缴保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暂不变。从2005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凡不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而已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由事业保险转移到企业保险,其养老金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计算。为保证已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退休人员2004年底原基本养老金(工资+津贴)高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2004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在职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龄认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从2005年1月1日起都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聘用前曾参加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六、纳入我市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标准、遗属补助费、丧葬费、抚恤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同级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由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中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统筹项目予以拨付。

  七、严格控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调入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的,需单位说明调入原因,由市人事局审核后,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凡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第二款第七条规定的,须为2001年9月20日后调入企业的人员,其计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贴只参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如出国(境)定居或死亡时,计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贴不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九、市及市以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已参保的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今后未参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其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