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地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沈阳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基层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市政府将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让贫困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扩大分类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分类救助范围,加大阶梯式分类救助力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将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双残户中残疾人、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大中小学生的保障标准上浮20%。
四、完善评估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各地区要根据2005年以来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的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本地区农村低保的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制定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时,要设置一定的幅度范围,不搞一刀切,由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在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标准,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难以确认的家庭收入,应通过村委会(含社区委员会,下同)或村社会救助委员会采取民主听证、民主评议的方式解决,把家庭收入评估工作做实、做细、做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协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同时严格执行2次公示制度,对低保政策、办事程序、审批结果实行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动态管理,将每年申请和审批1次改为上下半年各1次,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生活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四级工作体系
市和各区、县(市)政府要本着工作任务与工作力量相适应的原则,为本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增加编制和职数。市县两级财政要采取配比的方式,由民政部门为每个乡镇聘任2名低保专管员,协助民政助理专职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委会要设立农村社会救助委员会,指定1名村委会成员兼任低保委员,协助乡镇负责本村农村低保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为本级民政部门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培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低保基础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特困户救济补助资金和预算安排的配比资金及时足额纳入专户管理。要建立民政部门制定需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筹措、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拨的资金拨付机制。
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全市农村低保金统一由市农村信用社系统按月代为发放,确保低保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七、完善配套救助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以农村低保制度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灾民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要加快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要根据建房成本提高的实际,调整农村贫困户建房补助标准,加快农村贫困户危险房改造进度;要调整和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保证其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要完善就学援助制度,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子女就学问题。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政策时,要对农村贫困群众实行优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互助制度,组织开展集中和经常性的捐助活动,组织开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包户扶持活动,组织开展教育、科技、卫生下乡扶贫和地区间对口支援活动。要发挥慈善公益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发动社会力量救助农村困难群体。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