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四日
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全生产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1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大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军工企业(火工品)特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特大安全事故;铁路及铁路道口特大安全事故;民航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工作原则。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预防与救援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各口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市)政府的区、县(市)长,各开发区主任,公安、交通、人防、建设、质监、供电、供水、煤气、卫生、环保、财政、民政、气象、教育、民航、经贸、沈铁分局、驻沈部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5分钟内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报警,向市、区(县、市)两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同时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必须紧急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应在5分钟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分别向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四)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将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五)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调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到达现场指挥(主要是市内5区),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必要时要向驻军或武警部队发出请求支援。
(六)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并随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实情,以便迅速决策,调集救援力量。
(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接到报告或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
(八)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上级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事宜。
(九)所有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手机电话要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四、现场救援
(一)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立即指挥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灾害扩大。
(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依法履行职责,立即实施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员。
(三)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按照事故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分预案,根据事故灾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的情况,统一协调指挥,紧急调动各类抢险队伍参加救助抢险,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和部队等外部力量到场支援。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现场总指挥的要求,紧急调集相应的物资、设备、人员,实施应急救援或抢险。
(五)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总指挥要求,切断水、电、煤气,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煤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二次事故灾害的发生。
(六)公安部门进入事故现场5分钟内,要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安全保卫和人员疏散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员要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卫生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调集医疗急救队伍和车辆,指挥将伤员送到指定医院实施抢救。
(八)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九)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十)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拒绝。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五、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协调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3.按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商企业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5.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特大火灾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各警种,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3.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集全市各单位相关灭火救援力量及物资到达火灾现场;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按《五大区域灭火战斗编组编程方案》,调集所属灭火救援力量;
4.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负责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灾害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视事故类型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安全保卫和人员疏散、撤离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7.对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市人防办(民防办)。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保障系统;
2.负责组织、指导、训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3.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救援工作。
(四)市交通局。
1.负责制定道路交通运输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指挥系统,并与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应急联动机制;
4.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等运输工作,按指挥部指定的时间,把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5.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
(五)市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卫生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制定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3.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4.市内5区的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要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同时于5分钟内向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报告;
5.根据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建委。
1.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和铁路道口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建筑工程和铁路道口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提供特大事故发生区域的建筑、城市燃气设施及地下水、气管网相关技术支持;
4.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受损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救灾物资,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救济救灾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专人采取措施,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启动相关应急救援分预案并实施救援;
4.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环境污染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发生环境污染的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污染预测、确定危害区域,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为发生环境污染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20分钟内,为抢险救援提供相关气象数据资料。
(十一)辽宁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
1.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2.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30分钟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要赶赴事故现场,保证通讯畅通。
(十二)市煤炭行业办。
1.负责制定地方煤矿企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向沈煤集团、铁煤集团专业救护队发出救援请求,到事故现场参加紧急救护抢险。同时,要调动地方煤矿企业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设备,做好现场抢救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市电业局。
1.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按照指挥部指令,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市煤气总公司。
1.负责制定城市燃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2.负责我市各类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按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参加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3.接到报险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内5区)30分钟内要赶赴现场,组织相关人员切断气源,隔离和保护事故现场,视事故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煤气管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十五)市教育局。
1.负责制定教育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2.负责教育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沈铁分局。
1.负责沈阳区域内铁路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局主要领导30分钟内要赶赴现场,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专业人员和设备实施救援。
(十七)民航东北管理局。
负责民航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八)各区、县(市)政府。
1.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承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事故的现场保护
(一)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实施保护。
(二)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置。
(二)各地区、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或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系统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驻沈部队和武警部队是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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