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将2008年确定为我市“优化结构年”,并将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列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沈阳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数据是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真实反映,是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依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是全市服务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提升,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将日益增强。因此,建立和完善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为核心的科学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已成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为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监测和研究分析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服务,以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中类,339个小类行业。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沈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沈阳市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相关指标、服务业企业(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及服务业行业主要业务指标。
三、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二)坚持在地统计、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在地统计为基础,各地区统计部门对所分管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
(三)坚持整体设计、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核算方法。
(四)坚持条块结合、部门协作的原则。以政府统计为主体、部门统计为补充,实现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四、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间职责分工
在全市建立系统、科学、高效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即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在地统计为基础、与行业统计相结合、政府统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统计指标相对应、常规统计与普查统计数据相衔接的一套完整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
(一)政府统计机构。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组织、协调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具体包括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的制定及修订;组织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及统计报表管理工作;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发布本地区服务业综合统计信息;遇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在本级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精神和20007年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市统计部门上报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的同时,积极配合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必要时应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的衔接。特别是在即将开展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这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中,与各地区政府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摸清我市服务业的家底。
(三)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及设备,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机构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凭证等统计基础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各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重点负责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各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1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地区政府应加大对服务统计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强、经费不足等问题。一是加强统计力量。各地区政府要结合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调整和充实政府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市内5区从事服务业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他区保证2人以上,县(市)及开发区应确保1名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的人员;街道(乡镇)也要配备服务业统计人员;对社区(村)一级,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统计人员。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对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日常统计工作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特别是要确保乡镇(街道)、社区(村)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
(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一是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增强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台账及统计数据审核评估方法等统计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抑制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服务业统计调查中的遗、漏、瞒等突出问题。二是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在人员安排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及专业知识;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适应工作能力,并应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衔接和连续性。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集聚区的统计工作。
(四)强化统计分析,增强服务意识。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对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研究和分析工作。重点研究我市现代服务业及9大重点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和反映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研究我市优势产业及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动态统计监测,以更好地引导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健全考评制度,加强数据管理。一是各地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分级负责责任制度,并将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列入评价工作情况的内容。二是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定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各地区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允许擅自对外公布和使用,切实保证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附件:1.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
2.责任分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
为适应我市“优化结构年”及未来服务业发展需要,在对目前我市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的指导思想
在国家统计制度的框架下,借鉴国内先行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完整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调查结果既能满足沈阳市对上级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的需要,又能满足市一级对服务业发展研究的需求,同时,也能满足各区、县(市)对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了解的要求,成为各级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确定考核目标的基础和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反映的原则。根据客观描述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服务业的总体规模、水平、结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以及其发展和演进进程的需要,整合现行国家统计制度中服务业所涉及的各专业主要统计资料进行,形成全市大口径服务业的综合统计资料。
(二)与部门统计相衔接的原则。理顺相关部门统计制度,吸纳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业务统计指标,形成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为补充的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
(三)便于横向比较的原则。根据对服务业统计资料的需要和取得资料的可能性,确定我市服务业统计资料交换指标体系,并着手建立与全国副省级城市及直辖市服务业统计资料交换网络。
三、服务业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是以满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需要为目的,调查以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支出)为核心指标的企业(单位)相关财务情况及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的相关内容。
(二)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反映服务业总体情况的综合指标。主要指标包括服务业的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资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税收等,以了解服务业的总体规模和水平及对地区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二是反映服务业结构情况的分组指标。主要包括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和按城乡或区域分组等,以观察服务业行业结构、投资主体及区域分布情况;三是反映服务业企业效益情况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及经营情况,以了解和掌握服务业企业(单位)生存及发展情况;四是反映服务业不同行业发展情况的行业业务指标。主要指标有:客(货)运量、旅客(货物)周转量、旅游外汇收入、接待旅游人数、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量、软件产品收入、商品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进出口总值、房地产投资、销售面积(额)、中介服务业情况,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民生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指标;五是反映我市与相关城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比较的对比指标。比较的城市主要定位于19个城市,即: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及4个直辖市。对比的主要指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及主要行业增加值构成情况,以及服务业从业人员及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分布情况。六是反映现代服务业及我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的指标体系。根据目前国内外对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关注程度,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对现代服务业及我市服务业九大重点相关产业进行统计行业范围的界定。由于目前国家统计局对现代服务业尚无明确定义和统一的划分标准,我市主要借鉴国内外对现代服务业的研究及一些先行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代服务业的基本定义和大致的国民经济行业统计范围予以确定。同时,对我市文化产业、物流产业、金融服务业、旅游产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商品流通服务业、信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等九大重点产业进行统计行业范围的界定。并将对现代服务业行业的部分重要指标(如:收入、资产、利税、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进行动态统计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及与相关部门统计相结合的办法。
(一)重点调查:是对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定期全面调查。对其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房地产业、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及其他一些特殊行业(单位),不划分限额标准,实行全面调查。
(二)抽样调查:对服务业个体经营户采取抽样调查。考虑到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的代表性问题,在样本抽取时,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为抽样总体,分别建立抽样框,以经济普查资料为依据,采取分层、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比例(5%左右)的社区(村)作为样本单位,调查该区域内全部服务业个体户。据此,市、区两级可分别推算各自个体经济总量。
(三)规范和强化全市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一方面,规范部门统计,对交通统计、金融统计、旅游统计、外资外贸统计等由相关部门统计后向市统计局报送的资料,需进一步加大沟通和调研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完善和强化社会发展统计制度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部门统计信息提供平台,做好对研究我市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社会科技统计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报告期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结合服务业中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数据上报期分别为年报、季报、月报及一次性调查。
附件2:
责 任 分 工
一、向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资料的部门及职责
(一)直报部门及需提供的主要统计资料。1.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财政收支决算资料;2.国税局:负责提供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等国家税收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3.地税局:负责提供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等地方税收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4.交通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包括客、货运量及周转量等相关统计资料;5.邮政局:负责提供邮政业务相关统计资料;6.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宾馆(饭店)住宿接待情况、旅游景区(点)旅游接待等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7.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社会治安及火灾火险等相关统计资料;8.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活动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9.科技局:负责提供科学研究与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相关统计资料;10.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福利、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以及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团登记名录及行政区划等基础资料;11.市文化局:负责提供文化艺术业活动,群众娱乐活动,文物及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资料;12.卫生局:负责提供卫生医疗、防疫活动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3.商业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4.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新闻出版及音像制作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5.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16.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放等活动的相关统计资料;17.沈阳海关:负责提供沈阳市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总值及关税总值等相关统计资料;18外经贸局:负责提供利用外资、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详见沈阳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是统计资料提供要及时准确;二是对增长或下降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应说明原因;三是对本行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二、现代服务业及9大相关产业统计工作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责任部门。1.现代服务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2.科技服务业:由市科技局负责;3.金融服务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4.旅游产业:由市旅游局负责;5.物流产业:由市发改委负责;6.房地产业:由市建委及市房产局负责;7.商务服务业:由市工商局负责;8.商品流通服务业:由市商业局负责;9.信息产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10.文化产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二)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所负责的现代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二是向市统计局提供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政策及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状况;三是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所负责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重点是将收集的行业数据与市统计局相关数据搞好衔接,并提供相应数据来源;四是向统计部门提供业务分管所属行业单位名录,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性,必要时应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
三、服务业统计工作配合部门所负责协调的行业及工作职责
(一)配合部门及所负责协调的行业。1.市发改委:负责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等行业;2.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房地产业中的房屋拆迁管理等行业;3.市人事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人才中介服务等行业;4.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活动相关行业;5.市科技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行业;6.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中的社会福利彩票活动,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活动及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行业;7.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及社会保障相关行业;8.市规划局:负责地质勘察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和规划管理(指区城和城市、集镇、村庄的规划,以及其他规划活动)等行业;9.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机场、火车站内的装卸服务和民航、铁路的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运输中转货场(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内独立的专业货场、仓库)等仓储业,公路管理与养护等行业;10.市城建局:环境管理中的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城市绿化管理;11.市环保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测试、环境管理业的环境治理(指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其他环境治理)等行业;12.市文化局:负责其他计算机服务业中的网吧,电影业中的电影制作与发行、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娱乐业,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等管理活动的相关行业以及其他文化用品批发等活动;13.市卫生局:负责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外的卫生医疗、防疫活动的相关行业;14.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中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等相关行业;15.市商业局:负责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典当业等行业;16.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新闻出版业、音像制作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和零售等行业;17.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业,娱乐业中的体育彩票活动,娱乐业中的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行业;18.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录音、录像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放活动及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等行业;
19.市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接待情况、重点旅游景区(点)等行业;20.市司法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中介服务活动等相关行业;21.市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相关行业;22.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服务活动的相关行业;2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等相关行业;24.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驻沈全部金融机构,行业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及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活动;25.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场所租赁,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人防工程管理服务和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防空设施管理等行业;26.市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市场管理及其他服务业中的相关行业;27.市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商品进行的检测、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等行业;28.市邮政局:负责邮政相关行业;29.市社科联:负责研究与实验发展中的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社会科学的推广、交流活动等相关行业;30.市科协:负责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的相关行业;31.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电信业、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的批发和零售等行业;32.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资源管理业服务等行业;33.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卫生行业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相关行业;34.市供销社:负责种子、饲料、棉麻、日用杂货、化肥、农药等批发等活动及全市供销社系统中批发零售贸易业中的相关行业;35.市粮食局: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粮食及食用油批发等行业;36.市动监局:牲畜及其他农畜产品批发行业;37.市农委:花卉零售;38.市经委:盐及调味品批发;39.市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
(二)主要职责。负责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必要时应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的衔接。特别是在即将开展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这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中,与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摸清我市服务业的家底。
关于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和9大产业的统计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详细分工,由市统计局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