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的规定(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抓紧实施,确保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正常运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分别建立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面向全市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各区政府成立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双重领导。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审批窗口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协调联合审批中的重大事项,跟踪重点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
(五)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业务培训。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日常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考勤与考核、首席代表的管理、检查工作纪律、安全保卫等。
(二)业务协调:包括组织会审会,协调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的完成等。
(三)后勤服务:包括工作人员用餐、卫生保洁、来宾接待、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作设施维修维护等。
(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办事大厅成立党、团组织,负责党、团事务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大厅坚持“服务至上、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办事大厅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的“六公开”制度;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承诺制度、统一收费制度、审批封闭制度、监察制度、首席代表制度、主管领导负责制度、审批专用章制度、工作人员轮岗制度等。
第九条 进入办事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经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一般须定岗两年以上。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应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考评结果作为上级部门对派出窗口部门考核的依据,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使用、晋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装入人事档案。各部门应根据鉴定,做好其人员的工作安排,并合理使用。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调换通知下达后,派出部门应当立即调换。部门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人顶岗时,应商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进驻办事大厅的各部门应事先安排好窗口顶岗人员,防止人员缺岗。
第十三条 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大厅内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大厅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造假、防计算机病毒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向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凡进入办事大厅的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在办事大厅以外办理,违者,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越权或违规审批的,或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大厅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办事大厅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差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三条 需经审核或现场勘验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凡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时限办理的,需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办事大厅投诉中心和服务对象。
第四条 重点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及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事项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材料转交联合审批的相关部门。
(三)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要责任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会审会的方式办理,由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向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提报,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审通知单》,通知应参加会审的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审会进行联合审批。
(四)会审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应联合进行并一次性完成。
(五)经会签和会审同意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明确告知办理结果。
第五条 会审会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集和主持,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配合,各会审部门须派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会审会。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审会的意见,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会审会由主要责任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签发,分送各会审部门备案。各会审部门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第七条 联合审批实行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依据项目分类,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并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开会审会。市级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要责任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计划设计阶段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设计阶段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设计审查、施工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技术改造项目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及变更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企业设立、变更项目为市工商局。
其他联合审批项目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对主要责任部门有争议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确定。区级各类联合审批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初审事项实行上报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上报事项通知单》,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综合窗口受理申报,依据项目不同,分别按即时办理事项、承诺办理事项、联合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程序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并负责督促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或到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一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接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计算机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经营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办事大厅的各类审批事项所对应的,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办事大厅收取的其他收费。
除以上规定的收费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和平等7区审批事项所对应的市、区两级收费业务一律进入办事大厅办理;其他区、县(市)的市级收费业务按规定到指定的办事大厅办理,区、县(市)级的收费业务仍在当地办理。
第四条 所有经批准进入办事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办事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凡在办事大厅范围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征管单位)和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办事大厅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原则,收费的执收单位、征收政策、资金外缴渠道和资金使用维持不变。
第七条 收费业务应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征管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或减免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
第八条 收费的减免按《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减免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是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办事大厅内的收费管理。
第十条 征管单位征收收费,均实行集中收缴办法和票款分离征缴方式。
(一)征管单位开票,市商业银行在办事大厅内设立统一的收费窗口收费。征管单位不得自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并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二)市、区两级收费统一在办事大厅内集中征收。
第十一条 银行收费窗口对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区两级收入缴款书应分类归集,市级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区级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属于市、区两级共享的收费收入按原征收和上解、下拨渠道执行(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市商业银行开设区级预算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交费单位和个人交纳收费(含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收费),采取现金或支票两种交款方式,由银行收费窗口于收款当日将收入统一缴存到财政预算外专户。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由银行收费窗口于收款当日将收入先缴存到财政预算外专户,次日再从预算外专户划转到国库。
第十三条 征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各征管单位审批窗口要严格把关,对没有履行交费手续的审批件,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 征管单位收费开票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报以下信息:
(一)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
(二)执收单位全称、编码;
(三)收费项目名称、编码、金额。
在提供以上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两项工作:以上信息与目前实行的票款分离征缴方式所使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市、区两级收入缴款书要有明显区别。
第十六条 征管单位征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财政部门在办事大厅内应设专人统一购领和发放票据,并按照以票管费的要求,促进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办事大厅内应设专人统一负责收费的会计核算,建立并执行各征管单位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的管理应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公开、依据公开、标准公开、执收部门公开、收费对象公开、减免公开、收入公开、支出公开。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收费手册,随国家政策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 开设财政专户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及缴费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经济风险,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用户的反映和要求调整和更换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级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须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减免、资金上缴,以及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确保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高效运行,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
第三条 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双重领导。凡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凡办事大厅事务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
第四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办事大厅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和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做好本部门派驻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办事大厅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市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市、区各部门派驻办事大厅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便于区分7个办事大厅的审批工作,按照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顺序,分别设定(1)、(2)、(3)、(4)、(5)、(6)、(7)顺序号。如:市建委在沈河办事大厅的审批专用章为“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专用章(2)”,市人事局在东陵办事大厅的审批专用章为“沈阳市人事局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
第八条 市、区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九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各办事大厅投诉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凡进入7个办事大厅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务的市、区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
为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使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管理人员和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办事大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为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
三、不准参加审批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审批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
四、不准借占用审批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
五、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向服务对象刁难、卡要。
六、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力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
七、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九、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商品用房、住房和土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廉洁行为,能主动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的,可从轻减轻处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办事大厅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三)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的;
(四)擅自离岗的;
(五)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八)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九)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十)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十一)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十二)违反《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给服务对象和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或严重后果发生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部门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决策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九)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和严重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对市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办事大厅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会审,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办事大厅外继续受理,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年末经服务对象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行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1.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等处理。
2.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jS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责令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3.对因服务态度和其他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除行政职务或辞退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4.对进驻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1年内凡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停职离岗培训处理,给予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处理;凡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停职离岗培训处理;凡3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辞退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5.对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市、区两级监察局派驻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办事大厅内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投诉中心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错误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市、区监察局和各部门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投诉中心受理,由所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七、附则
(一)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对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办事效率、遵章守制、服务态度、工作形象等6个方面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恪守职业道德,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业务技能: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政策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审批工作和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能否保证审批的质量和效果,能否以高度的责任心急服务对象之所急。
(四)服务态度:是否使用文明用语与服务对象对话,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是否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五)遵章守制:是否严格遵守办事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从政,能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六)工作形象:是否在工作中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能否体现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可按照《沈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沈人发[1995]65号)文件执行。各办事大厅可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建立与办事大厅工作相适应的考核细则。
第六条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七条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可按照《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沈人发[1996]14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工作人员表现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工作表现突出,服务态度好,且受到服务对象多次表扬的;
(二)承诺有信,对服务对象承诺的时间和事项完全兑现的;
(三)业务熟练,办事效率高,回答问题准确无误,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100%的;
(四)服务对象建议给予奖励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工作不积极,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因服务态度生硬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累计超过3次的;
(二)不认真向服务对象介绍行政审批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超过2次的;
(三)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四)故意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办法审批事项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区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统一技术、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技术指导工作由市信患产业局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各办事大厅须设立专门的计算机机房,各类设备必须建立档案,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建立日志,对设备运行、维护及故障情况及时做出记录。
第五条 管理人员须及时做好每天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对使用中的机器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对确因机器部件损坏需要更换或送修的,必须及时上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调试设备,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确需调试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时,必须经过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各窗口工作人员须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不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以防出现失误,破坏系统运行。
第八条 连接办事大厅内局域网的计算机,在上网操作时,须按照操作规范对用户名、口令和网络程序进行操作,注意保密。
第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供,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办事大厅局域网内计算机连接Intenet公众网。
第十条各窗口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做好设备和数据的保密工作,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注意各种设备的安全,除网络设备、路由设备和微机接入UPS外,其他设备不得由UPS供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各窗口须设立文件档案柜,窗口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制。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后,依据审批规定,对当场能够办结的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经登记整理后,存放在窗口档案柜中妥善管理;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封入档案袋中(红色为特急件,蓝色为急件,绿色为普通件),由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将文件档案取回;对需联合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有关材料转交或分送联合审批部门。
第四条 窗口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及联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取件时,须同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转接件登记手续,注明取件时间、取件人、经手人等事项。主管部门和联合审批部门在接、取回文件档案后,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须妥善保管,审批事项办结归还时须保持文件档案的完整。
第五条 文件档案归还窗口时,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掉页、损毁现象,确保各类文件档案在运转过程中不丢失。
第六条 对办结的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主管部门和联合审批部门的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交接件过程中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窗口部门须对收集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对已经办结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分类、排序、盖章、装订,保证资料齐全,目录清晰,管理规范,方便日常查阅。
第八条 凡借阋文件档案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单,并经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签字,写明借阅目的、文件档案类别、件数、借阅期限等。借阅单位人员应按时将文件档案归还,不得拖延和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的齐全和完整程度。
第九条 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坚决杜绝文件档案丢失和私自销毁文件档案情况。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