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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4]13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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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和市人大十三届第六次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市)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区、县(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必须足额安排,并落实到每所学校;采暖费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和较大规模修缮等经费也要在预算中一并予以安排。

  三、农村区、县(市)在实行税费改革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县级预算管理,把教师工资作为刚性支出,打足留够,不留缺口,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准出现新的拖欠。2003年以前拖欠的教师标准工资,相关区、县(市)要做出工资兑现计划,分期加以解决,逐步减少和消灭陈欠。

  四、安排和使用好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各区、县(市)要按省规定和要求,足额安排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补助款的配套资金,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及时地逐校拨付到位,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不准截留、挪用、平调或平衡预算。对2003年以前乡村因经营项目而挤占、挪用乡村两级办学统筹费的,所在区、县(市)政府应要求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返还计划,按期返还。

  五、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2004年义务教育经费安排落实到每所学校,并下达经费通知书。经费预算通知书包括:人员经费及相关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省规定的定额公用经费等主要内容。采暖费根据供暖方式由区、县(市)自行决定。在经费拨款过程中,要均衡支出,避免出现年底集中支付现象的发生。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投入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克服困难,统筹安排,切实把教育摆上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4月末各区、县(市)政府2003年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教育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特别是2004年教育经费预算中“三个增长”情况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校落实情况,向市教育局做出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