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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城建局关于整治沈阳市市区公园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4]7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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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关于整治沈阳市市区公园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整治沈阳市市区公园环境实施意见
(市城建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环境年工作任务,改善城市公园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区公园功能,为市民外出提供良好的休闲和娱乐场所,现就整治市区公园环境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

  清理公园内建筑项目;拆除围墙向市民开放;调整和栽植树木;提高园艺水平;完善服务设施;强化管理,文明服务,坚决取缔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二、整治的内容

  (一)建筑项目整治。拆除废弃库房、简屋棚厦、闲置的动物馆舍、俱乐部、修理厂(部)等及其他违建项目。迁出公园内住户及与公园管理无关的驻园单位。对公园管理设施重新规划和调整,其总体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标准:公园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其管理设施占地面积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为1.5%以下;公园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管理设施占地面积占公园陆地面积比例为1%以下。

  (二)围墙整治。临街围墙、围栅要全部打开,方便游人游园;公园的艺术景观围墙要进行粉饰和维修,保持完好;与周围建筑、住宅区、单位等隔离的实体围墙根据具体情况可拆除或改建成通透式围墙,将绿化景观展示出来。
  (三)服务项目整治。公园内必备的饮、服设施及游乐设施要按公园实际需要重新规划,报市城建局审批。

  (四)公厕整治。对公园内的公厕要进行整修和重新规划建设。公厕数量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等设置,结合实际,布局合理,与公园游人量相适应。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可设置1—2座公厕;面积在20—40万平方米的公园可设置2—3座公厕;面积在40一60万平方米的可设置4—5座公厕。公厕不得改作他用。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公厕要安装残疾人专用的便器。公厕不得改作他用。

  (五)灯饰亮化。各区应结合公园整治对公园内照明、亮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改造,提高公园设施水平,满足公园安全、管理和游园需要。公园主园路、主要出入口、主景区、重要景点及湖岸码头要设置园灯、路灯等照明和亮化设施。灯饰亮化整改方案,应报市灯饰亮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六)设施维修。对公园内的亭廊阁榭、棚架、雕塑、小品等景点建筑进行维修、粉饰,达到完好无损。维修改造水岸、码头等设施,保证游人安全。治理公园水质,保持水面清洁。对公园内游览、休憩、服务及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按公园的需要增设或补齐果皮箱、路标、导游牌、公用电话等。按游人容量的20%一30%设置游人休息座椅,确保平均每公顷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少于20个。对园内电力、排水等管线进行维护、改造。

  (七)改善园林景观。对公园园林景观和园艺水平进行完善提高,丰富植物品种和景观层次,形成高低错落、色彩丰富、园艺水平较高的公园绿化景观。在整治工作中还应注意与园林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相结合。

  (八)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公园巡视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整顿公园秩序,坚决取缔黄、赌、毒等一切丑恶及不良行为。加强公园卫生保洁工作,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垃圾污物,保证公园景观和卫生形象。

  三、公园整治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市属公园的整治工作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其整治规划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区属公园的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公园进行详细调查、合理规划,提出整治方案,限期整治到位,同时,将公园整治规划方案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论证审定。报审材料应包括公园现状图、总改造图、各分项改造图、重要部位改造效果图、园林植物配置方案和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时间安排。3月底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修改;4月15日前完成拆迁工作;5月1日前绿化改造整治到位,向市民开放;5月底前完成设施维修改造工作。

  (四)各区公园整治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措。

  四、检查验收

  6月上旬由市城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公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治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并再次验收。6月底前召开全市公园整治总结会议,对公园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整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