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沈阳的重要内容。2005年,我市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减负的各项政策,坚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负工作卓有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减负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强化减负工作监督管理职能。
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涉农优惠政策,确保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抵扣、挤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三、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农村集贸市场、农产品运输、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工培训,以及农民工子女入学等收费减免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涉农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纠正和查处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要防止以生产经营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的部门,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要求村集够代收、代缴、代垫、代付。
四、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要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公示率要达到100%;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时调整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要认真落实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除中央和省规定的向学生收费的项目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搞摊派。要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度,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村,每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人口在1500人以下(含1500人)的村,每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内由村自主订阅,超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于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事件、严重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要坚决查处。
五、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坚决制止新增债务,避免前清后乱,前化后增。要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集体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严禁发生村级招待费,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八是不得虚增或隐瞒村级收入;九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量力而行,不准增加村级债务。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查处。
六、各地区要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要求,落实标准,严格控制上限。2006年,全市统一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筹资每人全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全年不超过lO天。要坚持“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干、大家管”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得超限额、超时限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
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减负的审计工作。对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八、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擅自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