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沈阳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沈阳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市推广领导小组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我省被确定为推广使用试点省份。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根据《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省政府令第17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全市境内所有销售和使用的90号、93号、95号和97号普通汽油,全部改为90号、93号、95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依法推广”和“行政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区域封闭、控制油源、调控价格的运行方式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赵长义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沈阳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推广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推广办)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市推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推广办下设车用乙醇汽油技术专家委员会。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
建立逐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层层负责。
市发改委是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市推广办的日常工作。承担调配中心建设、加油站改造的组织和验收。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调配中心、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整改及日常监管。
市公安局依法对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负责调配中心建设、加油站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中的乙醇汽油质量进行监督;对调配中心、加油站经营范围、方式进行监管;为改造验收合格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市质监局负责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成品油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加油站计量及改造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依法对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经营、储存环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调配中心建设、加油站改造安全工作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对具有二类以上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的清洗、配件更换的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监管加油站改造、车辆清洗价格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推广前后汽车尾气对我市大气质量影响分析,开展汽车尾气监测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的技术改造,保证汽油组分油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财税政策的协调与落实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贯彻落实《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对全市推广使用工作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中石油沈阳销售分公司负责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的购进及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销售,按期完成全市调配中心建设及所属加油站的改造,负责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加油站的整改,配合市推广办做好推广使用的服务保障工作。
沈阳军分区、武警沈阳支队按照国家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工作的要求,加强军队加油站管理,确保军队加油站的普通汽油不流入社会,并鼓励军队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专家委员会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技术咨询、鉴定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
(一)生产与供应。要依托现有储运设施能力和加油站,遵循“合理配置资源和避免重复建设,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中石油沈阳销售分公司为主体、以其他批发零售企业为补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网络。变性燃料乙醇由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汽油组分油由中石油所属炼油厂及产品达到国家标准的省内地方炼化企业生产和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由国家定点和省领导小组确定的企业组织生产与销售,并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供应。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必须从国家定点和省领导小组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企业购进车用乙醇汽油。
(二)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由中石油沈阳销售分公司负责统筹规划和建设。本市境内除军队和国家特种储备以外的所有加油站必须按照《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347—2004)标准进行改造。调配中心建设、加油站改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车辆清洗。车辆清洗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辽宁省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燃油供给系清洗工艺规范)的通知》(辽交运发[2004]228号)执行。
(四)市场监管。工商、商业、安监、消防、质监、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
五、工作要求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政策性强、任务量大,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市推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制定新闻宣传、产品质量检测、大气质量和汽车尾气检测、市场监管、价格调控、交通管理、封闭运行等方面的专项方案。
(二)建立会议制度。市、区县(市)两级推广办采取工作例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召开市推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予以解决。
(三)建立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推广办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每天上报市推广办。市推广办每月向市推广领导小组报告推广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四)严格奖惩。市推广领导小组对在推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要会同纪律、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