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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52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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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

沈阳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沈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辽委〔2001〕51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沈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01〕35号),设置沈阳市物价局,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市物价局是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本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二)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本市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研究;掌握本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本市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纠纷。

  (六)指导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工作;拟定局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督察。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文字综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和价格研究工作;起草有关本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综合分析掌握本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建议;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

  (三)价格管理一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物价部门有关工业产品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及作价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工业产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编制价格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根据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提出省授权管理的价格调整意见。

  (四)价格管理二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物价部门制定的轻工产品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办法;制定我市农产品、轻纺工业产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编制价格改革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研究和探索由市场形成价格间接管理的办法;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协调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负责全市成本调查工作。

  (五)收费管理一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工作。

  (六)收费管理二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公用事业、中介服务、宾馆、旅游等经营性收费政策规定,研究提出我市实施意见;提出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务和人事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兼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市物价检查所专项编制99名。其中:专项行政编制50名,专项事业编制49名;所长1名(正处级),党总支书记1名(正处级),副所长3名(副处级)。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