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区、县(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工作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四)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在编制区域性规划时,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其中,并结合开发区、新建区和其他乡镇建设同步实施,一步到位。
(六)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
(八)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扩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九)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无火灾单位、社区、村屯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高各基层单位和广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发生特大火灾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并制定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对市政府部署的消防工作在本部门的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分析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
(四)负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建立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市和区、县(市)政府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审查基建项目时,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承担监管责任。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新农村建设中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承担监管责任。
指导燃气管理部门对安全使用城市燃气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燃气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中的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燃气产品质量。对燃气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和场所经常检查和维修,制定燃气事故灭火救援预案,建立快速反应的抢修队伍。承担管理责任。
指导自来水公司结合城市给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时补建消火栓,解决消防给水管道陈旧和水量、水压不足的问题。定期检查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给水设施,发现损坏、埋压的要及时检修和清理。承担管理责任。
(四)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管理责任。
在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站用地。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督促和指导下级部门编制和完善城镇、乡镇等区域性消防规划,并监督其执行。承担监管责任。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业务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消防实际需要,逐年递增消防业务经费。承担管理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的消防业务经费投入。承担监管责任。
(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担监管责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提高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监管责任。
(八)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不予资质认定。承担监管责任。
(九)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颁发,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十)教育部门。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会同有关部门编写《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材。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演习。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在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文化部门。负责全市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督促各文化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参与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的日常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承办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村)民自治的消防组织,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消防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核发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的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核发。
(十四)旅游部门
负责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星级饭店(酒店)的评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予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对全市已利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再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建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审验。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增强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供暖行业、拆迁现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督促指导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十八)农业部门。负责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或项目中,同步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决因开设市场、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而堵塞消防通道和挤占防火间距等问题,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类宣传机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督促、指导,积极探索在报纸上开设消防专栏,确保消防宣传的经常性。承担监管责任。
广电部门负责电台、电视台对我市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并在沈阳电视台设立公益消防宣传板块,每月至少有一条消防安全警示语。承担管理责任。
各类新闻媒体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工作实施舆论监督。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中,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律意识。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电信运营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