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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13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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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的9个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沈委发[2006]10号)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市科技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的若干政策

(市科技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建委、发改委、人事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政府在市区和新民、辽中范围内规划的相关区域。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县(市)负责人为成员的产业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产业带的规划、建设。

  产业带内的相关区、县和市级开发区成立组团或园区管委会,该机构接受产业带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产业带总体规划做好本区域的子规划,并具体组织开发建设。

  三、经领导小组批准,产业带内的组团、园区管委会可享有区域内相应土地出让审批权,以及土地出让金收益和配套费的支配权。浑南、铁西、沈北新区的土地管理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土地审批事项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备案。

  四、将产业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城建规划和计划,市政府安排城市建设配套费,重点支持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也要扩大对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五、“十一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带内的各组团和园区中的市级财政收入要用于产业带内的各项建设和发展。市级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财政、科技资源要加大向产业带倾斜的力度。

  六、开放产业带内基础设施、园区建设、生活服务等投资领域,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产业带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七、鼓励城区到产业带投资开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产业带的组团或园区范围内,可划出一定面积土地由城区组织开发建设,所形成的税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八、对产业带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2005年为基数,自2006年起连续5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商于基数的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金额补贴,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匹配,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对产业带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当年为基数,自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九、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转换机制,增强创新活力。鼓励产业带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持国有股份。允许对科技、管理人员实行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并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权。

  十、鼓励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跨国公司到产业带设立研发机构;支持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十一、对在产业带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和部分办公设备,减免注册、年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科技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优先给予风险补偿资助。

  十二、积极为产业带企业培养、引进各类优秀人才。鼓励科技人才向产业带流动。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组团或园区工作的,可在户口、职称晋升、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市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和扶持在孵企业发展。

  二、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提供一次性无偿资助,根据其投资规模确定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计划对孵化器中的共享技术平台建设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三、国家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级孵化器由各区、县(市)财政参照国家政策,按其当年所缴纳的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市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按1:1匹配。

  四、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所在区、县(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市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企业,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可予以补贴。

  六、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为孵化器或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市、区两级财政可按照其投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七、允许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或股权激励制度。经双方同意,孵化器经营者可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股权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

市科技局等2部门关于鼓励  投融资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若干政策

(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投融资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市科技投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资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科技贷款、资助企业境内外上市等。

  二、扩大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规模。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单个项目最高可支持30万元。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根据其注册资本额度和在沈投资规模,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发挥市科技开发风险基金的引导作用。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对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可参股投资;对境内外投资机构在我市的创业投资项目,可按其实际投资额跟进一定比例的配套股权投资。

  五、对主要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七、鼓励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融资担保放大贷款比例,担保保证金与贷款比例到年末达到1:5以上,可按当年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提供科技贷款担保服务。财政按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的担保贷款额度实行担保风险补贴,年补贴率为2%;并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等级和担保期限,担保补贴率可上下浮动20%。

  九、积极探索扩大科技信用担保的有效方式。允许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履约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允许企业利用专利、股权、期权等无形资产提供反担保抵押;对信誉较好的企业开展信用担保。

  十、推动科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探索财政、银行、担保机构联合建立再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免信用评审费用的,可按减免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一、对典当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融资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其融资规模和利率下调幅度,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对主要服务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可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如其投资、融资项目失败,按照清算确认的实际损失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偿。

  十三、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依托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建立沈阳市非上市科技(企业)公司股权托管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权交易、企业(项目)权益融资、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为创业投资进入或退出资本市场提供交易和服务平台。

  十四、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到中小企业板上市或海外创业板上市。对科技型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十五、鼓励我市创业投资机构、信贷担保机构成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市科技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科技成果的就地转化,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组织制定并发布《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导目录》。

  三、对实现转化、投产并取得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可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方给予奖励。单个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外埠企业购买我市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并在我市就地转化的,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择优支持。

  五、鼓励以股权投入或技术转让方式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成果直接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企业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六、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所属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40%。

  七、支持科技成果所有者创办企业。对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获得不超过注册资本10%的资助。

  八、鼓励专利成果就地实施。对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支持。对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可按购买费用的5—10%给予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为100万元。

  九、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我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按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市人才办关于引进和培育优势产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推动我市优势产业人才高地的迅速形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扩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规模。用于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人才开发基地建设,建立创新人才高地。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我市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两院院士、国内外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对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其支付的薪酬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三、对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团队的单位,根据引进团队的规模、技术水平及贡献,择优给予研发资助。

  四、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所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专有技术及专利给予资助。

  五、对引进海外来沈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的专家和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归国人才到中国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提供创业全过程服务及办公场地和公寓减免优惠。   

  六、我市引进的人才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杰出创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对引进人才在提供购房、购车以及子女选择义务制教育学校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安家费,并纳入成本核算。

  八、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沈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创业资助可一事一议。

  九、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优秀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地域限制,自主配备人员、购置设备、选题立项。

  十、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担。

  十一、积极开展各类专业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并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赴国外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学习深造。鼓励企业组织专门人才赴国外接受短期技能培训。

  十二、鼓励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对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市采取“点单式"授课等方式进行讲学、培训和专题研讨的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助。

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工业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投入,重点支持工业企业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化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平台建设。

  二、在我市优势产业中组织实施自主创新专项,集中攻克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自主创新名牌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

  三、凡我市企业的研发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批准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经认定达到市级标准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五、允许我市工业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六、我市工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七、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产学研合作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在研发经费、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资助。

  八、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凡由市政府核准或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须制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外资企业参与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凡与我市企业进行联合设计或制造,并转让核心技术的,可优先支持。

  九、支持企业研制技术标准。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资助研发经费5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择优资助研发经费,不超过30万元。

  十、用好用足国家、省关于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政策。择优推荐企业或项目向国家、省申报专项,取得国家、省各类专项支持的,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十一、加大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励力度。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技术及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二、鼓励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资助。

市科技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的若干意见

(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沈阳市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中力量、重点支持的重大科研和产业化项目。

  二、重大专项以企业投入为主体。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担项目企业的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和条件建设,以及用于国家、省重大专项的配套等。

  三、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各有关部门提报的重大专项立项方案并提出建议,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市科技局、经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五、重大专项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六、重大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逐项启动,分步实施。

  七、重大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定额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有偿使用等多种形式。

市科技局等3部门关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省专项配套资金的若干意见

(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省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创新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和省科技、软件专项等项目经费配套。

  二、市科技局是创新配套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配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三、创新配套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方式,为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省科技、软件专项支持的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四、创新配套资金对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项目一般按照1:1匹配,对省科技、软件专项可按照2:1匹配。贴息或资助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申请市创新配套资金贴息或资助,通过公开方式进行。

  六、市科技局负责国家创新基金、省科技专项配套项目的评审;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开展省软件专项配套项目的评审。双方定期召开省软件专项配套项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评审的重要事项。

  七、创新配套资金立项审查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创新基金、省科技专项支持项目配套的立项建议;与市信息产业局共同提出省软件专项配套项目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形成后,与市财政局会审。

  八、对经批准的项目,市科技局负责与企业签订国家创新基金、省科技专项配套项目合同,并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共同与企业签订省软件专项配套项目合同,并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科技自主创新产品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发挥政府采购对科技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沈阳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主创新目录”)。自主创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沈阳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发布我市自主创新企业及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目录内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三、采购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依据自主创新目录,编制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预算。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审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优先下达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计划,并予以优先实施。

  五、由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或技术研究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六、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国产设备应占总价值的较大比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采购人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采购立项的条件,并提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七、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地自主创新产品。所需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确需采购外国产品时,应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采购向我国转让技术的产品。

  八、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应明确提出优先接收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报价文件,放宽对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质条件,并载明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要求及评审标准。

  九、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采购项目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应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以综合评审为主的采购项目,应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权重。   

  十、采购人采购经认定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在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并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十一、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只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十二、加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对违背合同约定的供应商、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视具体情况拒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