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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等4部门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20号
2007年03月0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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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委办4部门制定的《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委办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区域经济核算,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在借鉴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我市全面实施在地统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本着“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的原则,从2006年7月起,拟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单位清查、划转、业务培训、资料衔接等几个阶段的任务,实现统计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达到统计资料切实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一是“在地”原则。以目前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划定的管辖范围确定各地区“在地”统计范围,并按照各单位经营所在地确定该单位所属地域,由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机构实施统计职能。对个别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处理的,经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做特例处理。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市和区、县(市)两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三是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科学。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各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

  (二)范围。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外经外贸、批零贸易及餐饮业、旅馆业、其他服务业、劳动、科技等统计业务(不包括国家调查队所涉及的统计业务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三、统计机构职责划分

  (一)市统计局职责。负责制定全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在地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做好各区、县(市)统计资料衔接和质量评估工作;做好不适宜分区管理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和分劈等工作。

  (二)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部门职责。制定本辖区的在地统计实施方案;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与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建立统计工作联系,疏通工作渠道,并对其进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按在地统计原则,收集、汇总并上报统计资料。全方位落实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内容

  (一)2006年7月底前,完成划转单位的清查、核实工作。一是以2004年经济普查和2005年年报资料为基础,由市统计局负责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至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机构。二是各地区统计机构根据名单,对辖区内的全部企业(单位)进行核实,建立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并确认统计工作关系。三是由市统计局负责原直管单位统计资料的整理,并移交给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部门。

  (二)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在地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的衔接。期间,被划转单位的专业定期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市和区、县(市)两级统计机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报送的区域统计资料进行衔接和评估,并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从2006年11月开始,所有统计资料实行在地统计和报送的单轨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及区、县(市)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及区、县(市)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局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地统计工作。

  (二)人员保障。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网络,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市内5区统计局人员应达到25名;郊区、县(市)统计局人员应达到18名左右;各开发区统计人员应达到3-5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增挂综合统计办公室牌子,专职统计人员应达到2-3名。各地区涉及增加编制的,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城市社区由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

  (三)经费保障。一是区、县(市)和开发区在地统计工作启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区启动经费不少于30万元,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和浑南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少于20万元,新民市、辽中、法库、康平县及棋盘山开发区、辉山农业高新区不少于10万元。二是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分别纳入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预算。每个城区街道每年补助1.2万元,每个郊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每年补助1万元,县(市)乡镇、街道每年补助0.86万元。三是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统计人员经费补助分别纳入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预算。城市社区统计人员岗位纳入公益岗位,按公益岗位补助标准执行;农村村委会兼职统计员按1440元/年标准补助。

  (四)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保障。各地区要确保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区、县(市)统计资料的网上报送和计算机处理。一是市投资260万元,每个区、县(市)各20万元,作为区、县(市)“十一五”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的资金补助。二是由区、县(市)和开发区投资,为所属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办公室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网络交换机等设备。每个城区街道一次性投入2.2万元,配备3台计算机;每个郊区(开发区)的乡镇、街道一次性投入1.6万元,配备2台计算机;县(市)的乡镇、街道一次性投入1万元,配备1台计算机。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按全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迅速制订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好划转单位的清理、核实、接收等工作;市统计局要做好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并随时组织调研和召开协调会议。

  (二)加强媒体宣传。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在地统计工作,使统计调查对象认清形势,增强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三)加强业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做好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资料做好评估和控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部门协作。市和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