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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50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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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房地产建设开发有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原建筑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25元/每平方米收取水费的规定,建筑施工用水采取以表计量的方式,按用水实际量收取水费。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严禁打自备井取地下水。

  二、取消现行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自来水泵房移交费的规定。对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竣工的供水泵房,经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三、从2003年10月1日起,煤气、自来水工程施工实行社会化运作,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中公开招标。

  四、从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收取劳保统筹费的规定。

  五、从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现行住宅按3元/平方米、网点5元/平方米收取价调基金的规定。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年按20%递减收取供暖联网费,5年后取消此项收费。

  七、从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收取1元/平方米的采暖移交费。

  八、从2003年10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和综合配套费收取手续合并在一个窗口办理。

  此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有关房地产建设开发政策规定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