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沈阳市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消除城市冒黑烟的现象,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心健康,集中整治原煤散烧炉灶,推广使用民用和工业型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用户自主、市场调节、加强宣传、保障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型煤推广机制,取缔三环以内小炉小灶的原煤散烧,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任务和目标
(一)二环以内民用型煤普及率达到100%;二环和三环之间全面推广民用型煤,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基本无散烧原煤和冒黑烟现象。
(二)三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民用型煤普及率达到50%。
(三)二环以内的2吨以下(含2吨)锅炉和服务、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小炉、小灶,禁止散烧原煤;二、三环之间和三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入口道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1吨以下(含1吨)锅炉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工业洁净型煤。
(四)三环以内的各地区要树立3个型煤推广示范街道办事处(乡镇),3个型煤推广示范社区(村)。
(五)全市推广民用型煤量在5万吨以上。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各地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责任状要求,各区、县(市)政府是型煤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好辖区内小锅炉取缔工作,禁止各市场、沿街商亭、门市房、收发室、自行车棚等原煤散烧,组织各街道、社区做好对居民的型煤推广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型煤推广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未取缔的小炉子进行查处。
(三)市商业局负责煤炭市场的管理,对在推广型煤范围内的地区经营散煤的企业及个人,一律吊销煤炭经营许可证;开放型煤市场,鼓励外地合格、洁净型煤产品进入我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市公安局负责为进入市区的型煤运输车辆核发临时通行证,以保证型煤产品的运输。
(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非法经营散煤点,并加强对散煤运输的监管;对二环以内市场、沿街商亭、收发室、自行车库等一切燃煤散烧炉灶予以取缔和查处。
(六)市工商局负责吊销非法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的工商执照,并协助各地区禁止市场网点、沿街商亭等燃烧散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型煤推广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型煤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型煤推广工作;要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二)市型煤办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追究责任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调度会制度等,加强型煤推广工作的管理。
(三)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型煤配送服务体系,组织服务队为居民免费更改炉具,方便市民使用型煤。
(四)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增进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对型煤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五)市型煤办要加强型煤推广的考核工作,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