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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2]27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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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突发性事故应急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划分

  (一)轻微事故。指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未造成死亡,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二)一般性事故。指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轻微污染,或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农田、河流等大面积污染,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及责任分工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我市的危险化学品轻微事故及一般性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抢救和处理发生在我市的重大、特大事故;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支援省内其他地区的事故救援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处理抢救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了解掌握事故救援信息,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命令和决策;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市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对外信息发布,通讯联系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1、经贸部门:根据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专家咨询组意见,提出事故抢救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派出事故抢救前线指挥部,并负责向省提出紧急支援请求;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勘察、认定、处理以及事故现场交通疏导、现场警戒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装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勘察、认定和处理。

  5、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

  6、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场环境的监测,采取  措施尽量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119"或“110"报警,同时报"120"急救;

  2.“119"或“110"接警后,要立即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派出“消防救援,实施交通管制,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120"接报  后,立即进行现场或指定医院救治;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  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到指挥部或指定地点报到;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在规定时限  内,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时限:

  在事故发生40分钟以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以及现  场是否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引起的污染、伤亡及抢救情况。

  四、保障系统

  (一)技术保障系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  咨询组,由沈阳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提出技术方案。

  (二)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专业人员。

  (三)物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灭火物资;卫生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救治烧伤烫伤、剧毒危险化学品中毒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