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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47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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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一直屡禁不止。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责成市农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药监局、爱卫办、邮政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察各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根据职责分工,分成5个专项组:

  第一组:案件查处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农发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第二组:市场整顿组。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农发局、公安局、安监局、爱卫办、供销社配合。

  第三组:化学品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发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

  第四组:事故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药监局、安监局配合。

  第五组:灭鼠示范宣传组。由市农发局牵头,市卫生局、爱卫办、供销社配合。

  二、整顿内容

  (一)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销售市场。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行政管辖区域,采取分段、分片的方式,对杀鼠剂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并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销售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从根本上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二)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开展对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工作,彻底捣毁生产毒鼠强的黑窝点。对有关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三)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时间要求,切实组织好全市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和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杀鼠剂经营资格证书核准和发放工作,城区由市爱卫办负责,农村由所在区、县(市)农业部门审核报市农发局批准。经营单位凭农业部门或爱卫办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资格审核表》到市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四)统一协调,确保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运手续,对包装、运输、处置和已受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过程实施监管。收缴和废弃的违禁鼠药要到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五)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灭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市爱卫办负责城市(区)灭鼠工作,市农发局负责农村灭鼠工作。要建立灭鼠示范区,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组织统一的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人员培训,城市和农村要相互配合,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

  (六)加强宣传,形成严厉打击毒鼠强的舆论氛围。各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将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强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张贴至各村、街道居委会及农村集市,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曝光,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投入专项资金,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用于执法、宣传、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及毒鼠强转运、处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9月份

  1、由市农发局和爱卫办牵头,在全市范围开展毒鼠强收缴的宣传工作;

  2、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排查工作;

  3、市爱卫办和农发局要在月底前完成首批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批;

  4、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毒鼠强的重大案件;

  5、由市农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杀鼠剂标签检查活动;

  6、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察。

  (二)10月份

  1、由市农发局和爱卫办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灭鼠工作;

  2、由市农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对杀鼠剂标签检查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市)政府、市毒鼠强整治成员单位要把查处重大案件及打掉黑窝点的有关情况,于每月24日前以表格形式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社会性事件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