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现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保和维修的机动车辆、实施的公务印刷、召开的各类会议。
二、审批程序
凡上述采购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年初做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即可执行。其他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三、供应商确定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统一采购。即:通过《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沈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商家可根据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自愿参与投标报价;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在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认识,切实做好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没有按照规定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扣减其当年等额的预算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核拨财政经费,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市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