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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39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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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一项政治任务,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从国防建设和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认真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但出现了一次性安置难的现象,而且出现了个别单位变相拒绝接收安置的问题,引起了随军家属和现役军官的情绪波动,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为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进一步落实随军家属的安置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责任和义务,切实将随军家属安置作为一项指令性政治任务去完成。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关系现役军官的思想稳定,关系人民军队的建设,关系军民、军政关系的稳固,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其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要克服困难,想方设法予以安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对拒不接收安置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单位“停止调入人员,停止审批工资手续,停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停止非领导职务晋升”。

  二、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随军家属的工作和职务。随军家属是干部的,根据其随军前单位性质、从事专业等下达安置计划,实行对口安置。在同等条件下,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军人和飞行人员的家属,应给予优先安置。接收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在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在接到市人事部门的安置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