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沈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沈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5号)精神,我市将在2008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普查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目标
我市污染源普查内容基本覆盖了国家规定的全部内容。其目标为:
(一)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普查工作任务,为国家制定重大的环境政策提供依据。
(二)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四)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我市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五)提高我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六)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填报详表)和简要调查(填报简表)。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污染及秸秆使用情况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含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及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二)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一)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二)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五、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核对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现场监测数据的,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不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现场监测数据的,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二)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直接采用排污系数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六、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从2007年11月份开始筹备,整体工作进程分为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1.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组建市、区两级普查机构;2.开展第一轮普查宣传工作;3.落实普查经费;4.编制、审议并通过我市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5.实施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并收集、汇总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6.参加国家及省普查技术培训;7.培训、考核并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清查阶段(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开展全市污染源清查工作,形成清查数据资料库,开展清查结果核查工作,确定普查名单。
(三)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1.开展入户调查,完成普查表填报、审核及录入工作;2.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区普查工作进行抽查与验收;3.各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汇总、上报普查资料。
(四)普查资料上报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普查资料并上报国家及省普查机构;建立污染源档案;根据国家及省普查机构抽查与审核结果,对我市普查资料进行整改。
(五)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1.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我市污染源普查报告;2.对我市普查工作进行自查和全面总结,开展全市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评比;3.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发布我市污染源普查结果。
七、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沈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沈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工作的各项政策与规定,负责下达上级普查机构关于普查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对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和宣传报道;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公告;承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部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机构中成立农业组,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负责对各区县农业源普查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和宣传报道;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编制农业源普查报告;承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设立本辖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责任分工。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负责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核查、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开展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普查资料的核查、验收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资料的核查、验收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市编委办负责提供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名录;
市建委、城建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中小企业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农委、动监局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源普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名录资料,配合做好全市医疗机构的普查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全市所有污染源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资料;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信息等相关资料,参与普查方案的编制,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参与当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普查数据的核查、验收、统计、分析及应用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生活源的普查工作。
八、普查经费
全市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地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普查机构所需经费及区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部分补助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区级普查机构所需经费由本地区财政给予解决。市、区两级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由市环保局负责编制,经市财政审核后,纳入相应年度市财政预算;全市农业源普查经费预算由市农委负责编制,经市财政审核后,纳入相应年度市财政预算。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