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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对监管期满的出售转制企业解除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24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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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关于对监管期满的出售转制企业解除监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监管期满的出售转制企业解除监管的指导意见

(市经贸委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按照市政府《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政发[1999]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过3年的出售转制企业解除监管。为使解除监管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解除监管工作的主客体

  (一)解除监管工作的主体: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出售前为区、县(市)所属企业,其解除监管工作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出售前为市属企业,由原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机构改革原监管方出现空位的,由现在代行职责的行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原监管方组织实施;市属企业出售转制后现已转属到区、县(市)的,由现在代行职责的行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原监管方组织实施,转制企业现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解除监管工作。

  (二)解除监管工作的客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或区、县(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或其代理机构办理完产权交易手续,实行产权出售且交易合同明确实施监管的转制企业。

  二、解除监管的条件

  (一)受让方兑现了收购承诺,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含离退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承债式收购企业,受让方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债务责任全部得到落实。

  (三)受让方履行了《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三、解除监管的程序

  (一)出售转制企业向其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保部门等对申请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和职工安置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监管部门批准。

  (三)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请做出书面批复,若同意解除监管的,则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月内下发解除监管文书,并办理完成解除监管手续;若不同意解除监管的,则需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有关部门即可实施解除监管工作。

  (二)解除监管后,企业与其员工及接收管理的离退休职工,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关系,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未获解除监管批准的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其监管期顺延。待条件具备,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解除监管为止。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