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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3号
2006年12月1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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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汲取阜新海洲煤矿“2.14”和五龙煤矿“6.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地方煤矿安全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三大目标”,建设平安城市,构建和谐沈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的马古、进步和苇塘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在市经委;康平县三台子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在康平县政府;法库县边家煤矿和柏家沟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在法库县政府。

    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构,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各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认真履行职责。煤矿企业要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同时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市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市经委下设的沈阳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法库、康平两县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体制,将职能落实到位。县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对县政府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监管力量,充实监管队伍。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煤监管(2006]16号)精神,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要为本级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备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防治水专业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不少于4人,并具有3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和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专业职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安全监管工作。

    (三)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管理,使他们能够秉公执法、廉洁奉公。要管理和要求监管人员,让他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于煤矿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要依法监管,依法处罚,依法关闭。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使监管队伍清正廉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煤矿安全监管纳入全市安全奖惩考核体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对于工作突出的监管人员进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酿成事故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四)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为监管机构在办公用房、监管车辆等方面提供条件。全市井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资金列入市和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同时,市和区、县(市)两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井下检查专用设备、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等,在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预算中解决。监管人员除享受所在机关福利待遇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煤矿下井执法补贴。

  (五)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通报制度。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监管部门对各个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我市地方煤矿事故和外地煤矿事故等情况。

    三、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管。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各级政府和地方煤矿都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要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

    (一)煤矿矿长要取得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必须每年参加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的矿长资格培训,同时参加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井下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四级培训中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经过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抽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新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下井。要加强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应知应会和生产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方可上岗。在新工人下井实习过程中,应给他们配戴特殊标志,如佩带区别于老工人颜色的安全帽,以确保新工人的安全。

    (五)建立“三违”积分制度。生产煤矿都要建立“三违”积分制度,对于管理者和作业人员按照不同分数,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等处分,努力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四、加大对煤矿淘汰落后设备的监管。努力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问题

    煤矿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区、县(市)政府和煤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和安全系数。

    (一)逐步淘汰落后设备,保持机电设备、设施完好。要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针对部分机电设备老化问题,列出更换计划。电气、照明、爆破、提升运输等12大类矿用产品,要在2007年年底前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化,达到安全标准。

    (二)坚持正规采煤方法,严格按照规程作业。要坚持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保证具有两个安全出口;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断面标准并且构件齐全,避免发生顶板事故和风量不足的现象;要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加强防治水管理;要把人车系统作为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三)运用科技手段,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始终保持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足够的通风能力。对煤矿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认真检查,做好日常监测、日报和排版的添写工作。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量等数据的监控能力,做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市、县、矿联网工作。

    (四)加强安全费用提取管理,确保煤矿安全投入。要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认真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