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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发局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54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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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发局《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意见

(市农发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清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债发生。

  二、工作任务

  据统计,截至2003年7月末,我市共有村级不良债务总额29.2亿元,债权总额26.5亿元。我市的工作目标是,5年内完成村级不良债务的化解工作,着力解决村欠农户债务问题。根据全市债务构成情况,我市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大清收债权工作力度。

  1.对村民欠村的欠款,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办法或激励政策。对费改税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偿还;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

  2.对村办企业欠村的债务,要强力清收。对挂靠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对停业或倒闭的企业,可出售、拍卖企业资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企业有经营能力却拒不偿还欠款的,可依法强制清收。

  3.对外单位和个人欠村的借款,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清收。根据欠款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与数额。对一次性还清的,要制定优惠政策;对暂无力偿还、但拟以资金偿还的,要做出还款计划,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欠款单位及个人签订还款协议,经公证后按协议分期偿还;对无还款能力的,可以物抵债或资产变现还债;对确实无力偿还的,要按民主程序决定减免或缓收;对长期呆、死账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核销;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要依法清收。党员干部必须带头还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要予以党、政纪处分。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村级债权清理工作,及时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债权案件。

  4.对合作基金会欠村的借款,鉴于合作基金会已清盘关闭,可采取挂帐形式逐步清欠。

  (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偿还村级债务。

  1.对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的不良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停息挂帐,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后,逐步化解。

  2.重点清理停、降息减债。

  对村集体历史形成的高息借债,实行降息挂帐处理。高息借债利率降至国家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先还本金,以后逐步支付挂帐利息。利息一律实行一年一结的办法,不准计算复利。如有共产党员、乡村干部参与放高利贷的,只偿还本金,不付利息。

  村集体要与债权人重新签订协议,将执行的新利息标准和相关事宜一并记入新的协议中。对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在尚未偿还的欠款中扣除。

  经清理核实属正常借款性质,且经村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高息借债,先行降息,然后报乡镇农经站审批,村集体负责偿还;未经集体研究,巧立名目,擅自借款的,由责任人负责偿还,不准入集体帐。

  以村集体名义为农户代垫税费形成的高息借债,村集体负责降息后,转为个人往来。

  对村集体兴办农民普遍受益的公益事业形成的高息借债,可视农民承受能力,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在降息的基础上,将全部或部分借债分摊农户偿还,转入个人往来。

  3.优先偿还村欠农户债务。对村欠村民的借款,要千方百计优先予以偿还,以保持社会稳定。对农户欠村、村又欠农户的债务,可在履行有关手续后,通过债权、债务入双方相互抵帐方式化解债务。

  4.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村内集体资产,拓宽收入渠道。对村集体闲置的资产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变现还债;对农村现有的“四荒"资源可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经营权,广辟收入门路,化解债务。

  (三)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1.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认真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审批制度。大力推行“村财乡监管”和“村会计委派制"办法。.要切实抓好财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建立对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从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入手,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控制不良债务增长。

  2.严禁民间高息借贷。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需要贷款的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报乡镇农经站审批,否则谁决定借款,谁负责偿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高利贷活动,违者除追回所有非法所得,还要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精简村干部,平均每村按4人配备(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大村5人,小村3人。村定工干部报酬(包括补贴和奖金)最高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严格执行农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度,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下的(含2000人),不超过1000元。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一事一议、量入为出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抵押以及垫付、承担上缴税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各区、县(市)要由主要领导挂帅,建立明确的清债、化债、控债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并把完成情况作为对乡(镇)、村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全市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如期完成。

  (二)广泛宣传,依靠群众,群策群力。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牵动千家万户的利益,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争取广大农民的支持与理解。要了解农民的意见与呼声,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在落实化债政策时,要注意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重大事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村级化债工作。

  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解决化债工作中的问题;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营造浓厚氛围;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必要手段,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约束;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做好依法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