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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7号
2009年02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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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进程,提升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功能,现就做好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建设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此系统是市政府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的重要平台。全面做好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提高协调服务效率,全面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该系统信息共享、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功能,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汇集于同一平台,确保全市重点项目数据统计、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项目问题解决的及时性、有效性、全面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服务。

  二、明确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系统应用情况;负责督查督办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相关事项,检查市领导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经委、建委、农委、服务业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城建类在建项目信息的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市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等招商主管部门负责签约落地项目的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规划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境评价、项目开工等手续的批复情况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认定及提供全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市政府考评办和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项目考核工作。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系统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以及网络运行维护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上报本地区项目基础数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实行领导分工、部门负责制。

  为做好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实行规范的项目信息上报制度。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项目数据上报标准,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据实和及时填报本地区签约落地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批复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文字、图片)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单体项目情况要即时更新,总体综合情况每月底前要更新一次。各地区对所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准确,杜绝遗漏、虚假或故意隐瞒行为。同时,各地区要建立本区域项目信息管理子系统,与市级项目系统实现对接。市直有关部门的项目系统也要与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实行严格的项目信息认定制度。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批复进行认定,提出确认意见,确保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重点项目办要根据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认定情况,对各地区上报的新项目进行实时审核,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建设检查,核实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四)实行高效的项目问题协调解决制度。

  市重点项目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区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分解,交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认真协调、及时解决;确需市领导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实行严格的项目考核制度和项目信息公布制度。

  市政府考评办和重点项目办,要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健全项目考评指标体系,明确考评内容、程序和标准,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月、季、年进行考评,并通过系统及时对外公布考评结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宣传功能,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在对外招商、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工作动态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