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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三场一户”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54号
2010年07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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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扶持“三场一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扶持“三场一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了扶持和推动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示范林场和营林大户(以下简称“三场一户”)健康发展,推进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进程,实现资源增长、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政策如下:

  一、林业经营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家庭合作林场、1000亩以上的股份制林场、具有示范效应的示范林场、500亩以上的营林大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后颁发《“三场一户”证书》。

  二、“三场一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免收注册资金,不进行年度检验。

  三、“三场一户”采伐林木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育林基金。

  四、“三场一户”经营重点保护地区和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享受中央、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的相关政策。

  五、“三场一户”从事红松、黄菠萝、水曲柳、核桃秋、国槐等珍贵树种种植5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给予50元苗木补助;引进培育适合沈阳地区生长的林木新品种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给予50元苗木补助。

  六、“三场一户”新购置森林防火器材、林业机械,需申报购置计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国家对农机具的补助政策。

  七、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三场一户”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三场一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可优先使用小额信贷,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贷款期限适当延长。对“三场一户”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条件的信用户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

  八、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为“三场一户”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九、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对“三场一户”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十、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由“三场一户”经营者根据经营目标自主确定,抚育采伐可根据培育目的自行确定强度,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伐作业。

  十一、“三场一户”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可自主确定采伐时间,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采伐。

  十二、在1个编限期内,商品林采伐限额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十三、简化采伐限额审批手续,“三场一户”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限额申请,经所在乡镇林业站确认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鼓励“三场一户”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及“三场一户”按国家、省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