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30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体〔2010〕15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借助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平台,加强区域互动,转变发展方式,健全创新体系,改善创新环境,壮大创新资源,丰富创新模式,尽快将沈阳市建设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型城市,以进一步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将我市建成创新体系健全、创新要素集聚、创新环境完善、对区域引领辐射作强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实现发展方式、体制机制、科技、产业、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全面创新,沈阳市成为东北地区技术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科学技术研发基地、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2010年5月,由市科技局负责,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制订《沈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指导全市创建工作,建立创新政策落实效果监测和评价机制,提倡创新精神,激发创新热情,优化创新环境,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二)2010年5月,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沈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做好重点区域规划、专业规划与创新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
(三)2010年6月,由市发改委、科技局负责,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市创建工作。
(四)2010年10月,由市发改委、统计局负责,制订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型城市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成功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必将对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沈阳全面振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激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决策机制。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成立沈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为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咨询和评议意见。
(三)确保资金支持。市政府在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设立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重大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和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配套或补助,对重大创新工作成果和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专家咨询费用等。
(四)强化考核指导。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积极开展指标评价工作,通报情况、推广经验,指导创建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政府将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