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沈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沈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鼠疫是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建国后,我市虽未发生过鼠疫疫情,但与我市康平县毗邻的内蒙古自治区是鼠间鼠疫比较活跃的地区,对我市造成严重的威胁,2003年我省朝阳市建平县又出现鼠间鼠疫现疫流行,使我市鼠防形势更加严峻。为巩固我市鼠防成果,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时能高效、有序地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鼠疫控制应急工作原则
鼠疫控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鼠疫疫情级别划分
根据人间鼠疫发生的类型和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将鼠疫疫情的级别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一)一般鼠疫疫情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出现腺鼠疫病例3例以下(含3例),但未传播到县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的疫情。
(二)重大鼠疫疫情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或出现腺鼠疫4例以上(含4例);或在一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出现腺鼠疫2例以上(含2例);或在两个鼠疫潜伏期(12天)内连续出现腺鼠疫2例以上(含2例);或在市区外出现肺鼠疫1例。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是指在省辖市区内发生1例肺鼠疫;或在市行政区域内首例肺鼠疫确诊后,一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连续出现肺鼠疫2例以上(含2例);或同期有联系的肺鼠疫波及2个市以上。
三、鼠疫控制应急工作程序
(一)一般鼠疫疫情。
一般鼠疫疫情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1.市及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市卫生部门组织鼠疫疫情处理专家组、临床救治专家组、病原学检测小组及市鼠疫防治机动队的成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疫区,检诊患者,核实疫情,划定疫区,启动本预案,做好隔离、救治及疫区处理等工作。
2.市政府立即组建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畜牧、经贸、民政、通信管理、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救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疫情所在的区、县(市)政府也要组建相应的指挥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疫情扩大蔓延。
3.疫情所在区、县(市)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宣布为疫区,在疫区附近(10公里)的交通要道实行交通检疫,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确定为疫区后,市政府根据疫情所在区、县(市)政府的申请,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5.市卫生部门及时将疫情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提出防治建议。如疫情复杂,以我市人员、技术或设备难以解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提供支援。
6.按照有关规定,疫区处理工作全部完成并达到解除标准后,疫区政府可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解除疫区;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解除疫区封锁。
(二)重大鼠疫疫情。
重大鼠疫疫情由省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1.重大疫情发生后,市及区、县(市)政府立即组成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防控工作。市卫生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组织、协调疫情处理专家组、临床救治专家组、病原学检测小组及防治机动队,完成疫情处理各项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及区、县(市)疫情控制指挥部负责解决防护装备、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资金储备等防疫物资,统一组织指挥疫情处理工作,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3.市政府根据疫情形势及疫情所在区、县(市)政府请求,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由省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重大疫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在采取防疫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四、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应急措施
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地区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例的周围地区,以及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至地区,可视为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应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一)市卫生部门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间鼠疫疫区污染和疫情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鼠、杀虫等卫生处理,限制生产活动,迅速诊断、隔离、治疗疑似鼠疫患者,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动态。
(二)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区、县(市)政府应组织查明、没收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三)加强疫情监测。市卫生部门应组织做好宿主动物、媒介昆虫的鼠疫病原学及血清学监测工作,根据疫情监测结果,区、县(市)政府应做好药品、器械的储备以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市政府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报省政府同意后可实施疫区封锁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发生一般疫情时,由市政府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给予协助。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组织防疫机动队,调集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鼠灭虫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鼠疫疫区隔离圈,隔离治疗鼠疫患者,隔离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切断鼠疫传播途径,必要时提出在疫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群体聚集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开展疫区应急处理,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投药,必要时对疫区人群进行预防接种;建立疫情报告网,加强疫情报告;紧急培训医疗、疾控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依法对鼠疫患者的尸体进行消毒、密封,送上民政部门指定的运尸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灭鼠灭蚤工作;开展居民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储备必要的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和器械,做好鼠疫诊断、治疗和疫情控制等各项技术准备。
(二)经贸部门。组织本地企业生产、供应预防、控制和治疗鼠疫以及杀虫、灭鼠、消毒等所需的药品、器械及生活用品,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交通运输部门。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五)畜牧、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八)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对于发生疫情的贫困地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九)民政部门。指定专门车辆将鼠疫患者尸体运送到指定的火化厂进行焚烧处理;负责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十)科技部门。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的研究和科研项目。
(十一)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对社会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有住宿和集中就餐的学校要做好鼠防工作。
(十二)新闻、广电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十四)涉外部门。外事、外经贸、海关、旅游等部门和单位工作因鼠疫流行受到影响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省政府报卫生部统一说明和解释。
疫区的外国驻沈领事馆和境外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沈的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来沈旅游的境外人士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十五)军队和武警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六、其他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县级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