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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沈阳市推进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转属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23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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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3年沈阳市推进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转属转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3年沈阳市推进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转属转制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非工业系统所属中小企业转属转制工作,全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3年3月末,符合转属条件的市直非工业系统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所属中小企业完成转属;9月末各区、县(市)及市直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中小企业要基本完成转制,11月末要全部完成转制工作。

  二、转制标准及原则

  (一)转制标准:转制后的企业要实现国有产权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转为非国有或多元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企业职工退出全民职工身份,转为合同制员工身份;原企业退休职工退出企业管理,转为社会化管理。

  (二)转制原则:坚持统一指导、规范实施的原则;坚持实现完整彻底的原则;坚持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转属转制范围

  按照先转属后转制的工作原则,将凡符合转属条件的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一律先转属到各区、县(市),然后由各区、县(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转制。具体包括: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城建、房产、农垦、煤气、自来水等市属非工业系统中的全部中小企业。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暂不转属:

  1.无产权证或产权不清晰、资产有纠纷。

  2.没有进行资产清查,资产与财务关系不清。

  3.存在历史遗留的重大不稳定问题。

  4.无资产、无场地、无产品的“三无企业”。

  5.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准入制度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公益性企业。

  6.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及民政福利企业。

  没有转属的国有中小企业,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转制。

  四、转属转制方式

  (一)转属方式。

  1.实行属地化隶属管理。将原隶属于市直主管部门的中小企业转属到企业主体资产所在区、县(市)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归口隶属管理。其中:

  具有资产关系且各自均有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其子公司或母公司要按其主体资产所在地转属到相应区、县(市),不能使母公司或子公司在转属中形成新的遗留问题和不稳定隐患。

  具有总分公司关系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按总公司所在地将分公司一并转属到总公司所在区、县(市)。

  2.实行属地化行业管理。将原挂靠在市直主管部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的党群、统计等关系划转到企业所在区、县(市),实行属地化行业管理。

  (二)转制方式。

  1.合资合作。通过多种招商引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组建合资企业。

  2.产权出售。将中小企业整体出让给非国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3.股份制。通过出售中小企业部分产权,吸纳其他企业、自然人参资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企业转为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4.依法破产。对无产品、无市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符合转制要求的转制方式。

  五、转属转制程序

  (一)转属程序。

  1.做好转属前期准备工作。市直主管部门提报所属中小企业名单、拟转属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表》,组织转属企业填报《转属企业登记表》;各区、县(市)政府指定具体部门做好接收转属企业的准备工作,明确任务和责任;召开全市非工业系统转属转制工作动员会议。

  2.签订企业转属协议书。逐区、县(市)召开企业转属移交工作会议,公布转属企业名单,签订企业转属协议书,移交转属企业相关资料。

  3.做好转属后企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接收转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办理变更主管部门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转属企业资产划转手续;对口接收转属企业党群组织关系及财务统计关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扶持转属企业发展。

  (二)转制程序。

  1.做好企业转制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主管部门成立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做好中小企业情况的调查和摸底工作。

  2.制定转制总体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主管部门要制定企业转制总体方案,测算总体转制成本,明确企业转制的形式、进度和保证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具体转制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将总体转制方案及所属企业转制方案、相关资料报市转制办备案。

  3.进行转制方案审批和资产处置。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必要的转制程序,特别要做好财务审计、拟处置土地的规划土地审查及评估备案、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公开挂牌交易、土地资产审批等重点环节工作,使企业转制方案规范实施。做好企业转制方案的审批工作,其中,市属企业转制方案由其隶属的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资产处置手续;区、县(市)属企业转制方案由其所在区、县(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和资产处置手续。

  4.办理产权交割手续。转制企业持各区、县(市)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转制方案及相关要件,按照资产关系到市或区、县(市)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办理交易合同,之后到市或区、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变更手续。

  5.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除破产企业之外,其他转制企业要持相关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六、配套政策

  (一)将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承租的非住宅房产划拨给市内5区和相关市直主管部门,统筹支付安置职工费用。

  对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等5区和部分市直主管部门企业转制费用缺口较大的,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把中小企业承租的非住宅房产(以下简称“市管房产”)予以划拨,作为注入资产支付转制成本。

  1.由涉及市管房产的区及市直主管部门详细调查摸底,严格测算企业转制成本及房产可变现价值后,形成专题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划拨。

  2.对改制后企业生存发展有望,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则上可以将划拨的市管房产作为国有资本直接注入。

  3.对拟破产企业、长期停产企业租用的市管房产,可以划拨给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房产变现,统筹用于安置上述企业职工,如有资金结余,可用于安置“三无”企业职工。

  4.对房产证、土地证不全的转制企业,市房产、土地部门要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二)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统筹用于支付企业转制成本。

  对转制成本缺口较大,申请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由其对企业转制成本及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认真测算,提报计划,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与转制企业进行核算,包括国有土地政府所有权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土地收益和企业资产变现资金等。资金使用的顺序为:先使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再使用国有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土地收益收入支付转制成本,不足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市政府规定返还上缴财政的国有土地政府所有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各区、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安置职工。

  (三)职工安置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2]16号)执行。

  (四)降低抚养比限制,支持拟转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

  全市非工业系统拟转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可不受抚养比的限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前,企业须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为退休人员足额提留、及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

  (五)制定我市市政公用行业政府特许经营准入制度试行办法,对相关行业同步进行市场化的企业转制。

  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精神 ,市建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在4月末前制定完成《沈阳市市政公用行业政府特许经营准入制度试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本行业所属特许经营企业转制提供行业管理政策。

  (六)支持非工业系统转制企业职工享受并轨政策。

  对非工业系统转制企业的职工并轨,可不受指标限制,要积极争取省并轨指标,在省并轨指标未核定落实之前,由市财政先期垫付省里应支付的1/3并轨资金,使非工业系统转制企业符合并轨条件的职工做到应并尽并。市劳动局要加快推进全市非工业系统企业并轨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垦系统企业职工并轨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非工业系统中小企业转属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统计局、社保总公司、地税局、土地规划局、商业局、交通局、建委、城建局、房产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转制办”),设在市经贸委,负责转属转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处理企业转属转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各区、县(市)和市直主管部门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企业转属转制工作。

  (二)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转属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对转属企业要严格做到“四个不准”,即明确企业主管部门,不准将转属企业转到街道办事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不准对转属企业收缴管理费等费用;对转属企业实行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管理,充分发挥原领导班子和职代会的作用,不准随意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转属企业进行规范管理,不准一卖了之,一改了之。

  (三)企业转制要和招商引资相结合,通过广泛吸纳国内外资本,加速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各区、县(市)及市直主管部门在推进企业转制过程中,要积极引入外来资本,以增量盘活存量,做到国内、国外招商引资并举,特别是要把工作重点转向国内500强民营企业,分类对应、统一实施。要在立足于自身招商引资的基础上,积极参与配合市里组织的大型招商引资活动。

  (四)加强监督,规范操作。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各级审计、监察和纪检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介入,为企业转制保驾护航,特别要查处个别人为企业改革设置障碍,诋毁和诬陷企业改革参与人员,以及蓄意制造不稳定因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各区、县(市)及市直主管部门要确保企业转制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防止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

  (五)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市转制办要半个月调度一次各区、县(市)及市直主管部门企业转制工作进展情况,并以工作专报的形式向市有关领导报告,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促进企业转制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