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制定的《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和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对辖区单位实行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管理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都要建立责任制二并按照条块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责任追究。
二、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是实行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
三、每年初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前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合理提出各区、县(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县(市)政府,各区、县(市)政府将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街道、乡镇政府,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将责任制落实到社区、村(屯)和家庭。对于各单位实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指标控制,每个街道、乡镇机动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控制指标为50起;其他单位按照所拥有车辆的5%计算指标。
四、各单位制定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具体的宣传教育制度;
(二)机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三)对本单位驾驶人的管理办法;
(四)制定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落实,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检查监督中提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的整改措施。
五、机动车维修维护单位要制定承修涉嫌肇事机动车辆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制度,未经报告私自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进行维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出现下列问题的,一律追究车辆及驾驶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一)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的;
(四)驾驶超载30%或超员20%以上车辆的;
(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
(七)不落实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单位驾驶人多次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
七、对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的追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及责令整改呈报表》后,报市公安局、安监局和监察局做出决定,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需要追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执行。
八、超过严重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的相关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对其全市通报批评,进行媒体曝光。二环路(含)以内道路1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二环路以外道路发生1起死亡5人(含)以上、2起死亡3人(含)以上,且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肇事机动车及肇事者所属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肇事机动车及肇事者所属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九、单位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且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肇事机动车及肇事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行政责任。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且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除上述人员外,还要追究肇事机动车及肇事者所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十、1年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件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第九条3种情况之一的区、县(市)、街道、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单位评选活动中降低考评档次,取消各级文明单位参评资格;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地召开现场会议,实行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