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沈阳市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沈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现就全市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主要载体。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沈委发(1999]15号),依靠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推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
二、《沈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之后,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及必要的服务工作,从原用人单位移交给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三、低保资金逐步实行由银行、邮局发放。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可先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有步骤地在全市推广。
四、强化城市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基础
(一)建立基层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
根据省政府[2001]2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市城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保障科,在社区设立社会保障服务站。
街道社会保障科编制由市编委确定,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从相关部门调剂解决。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按管辖居民户数配备,1000户以下的配备2人,1000户以上至2000户的配备3入,2000户以上至3000户的配备4人,3000户以上的配备5人。人员采取向社会招聘的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聘用条件和规则,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共同组织聘用,其待遇比照社区干部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及办公经费由市、区财政列入预算。
(二)完善社区配套设施。
市和区、县(市)政府应统筹落实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微机室等配套设施。上述设施统一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统筹规划,列入计划。应通过开放驻街单位的活动和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力争两年内全面配套达标。
(三)建设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
社保计算机网络一次性硬软件投入和经常性管理、维护所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列入预算,据实拨付。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街道社保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其知识和技能,正确掌握社会保障工作政策,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以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与效率。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各级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为有利于社区做好协管工作,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事务,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社区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委员会、居民组长、院长、楼长、社区成员代表、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区、街道、社区委员会要建设三级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区力量为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各社会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和服务,以及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保证社区正常开展活动;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社区文化健身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