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简称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是贷款工作责任主体。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沈阳市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贷款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1.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市协调小组部署的总体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沟通反馈信息,协调相关单位下达贷款工作任务。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的身份、资格的审核认定;组织媒体宣传贷款政策;建立申贷人员信用档案。
3.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以及完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等工作。
4.市教育局和人事局分别负责受理师范类与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贷款的工作。
5.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各商业银行贷款工作,协调各经办银行落实贷款指标。
6.市民政局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区贷款信誉平台的组织建设工作。
7.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的小企业贷款推荐及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8.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搭建贷款信誉平台,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的贷款等服务。
9.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要求,实现贷款担保基金1:5的放大效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项目和组织起来的就业项目的贷款支持;在授权授信方面给予贷款业务支持,积极受理非贴息项目贷款业务;负责制定贷款发放及风险管理办法。
10.市级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的宏观协调指导工作,向省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我市委托运作基金,委托区级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市本级及省级担保基金,并为区级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再担保业务。
(三)建立公示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协调小组要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贷款工作责任人、咨询电话和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并将完成贷款的指标情况作为贷款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建立贷款信用平台和机制
(一)加快贷款试点社区建设。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等5区,分别在2个社区进行信用试点,其他地区(含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分别在1个社区进行信用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加强群团组织信用平台建设。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已有的妇联信用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信用平台建设。要通过代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业带头人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优势,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培训。由该市场组成的评审专家组推荐的创业带头人,贷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一般不再审核,可直接给予贷款担保。
三、降低反担保门槛
贷款信用平台及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评审专家组推荐的创业带头人,经有关部门核准,原则上不再要求反担保;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可免除反担保;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实际贷款额的30%以内。
四、大贷款规模,完善风险补偿与防范机制
(一)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经办银行要有效发挥贷款担保基金放大效应,贷款责任余额为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二)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复合分担机制。各经办银行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从存入银行的贷款担保基金中代偿80%经办银行分担20%。
(三)完善贷款担保基金分担机制。市本级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发生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办法。各地区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发生代偿损失,由区级贷寄款担保基金承担损失额的50%,其余50%由省、市贷款担保基金予以补偿。对困难地区发生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市贷款担保基金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五、加大对个体经营者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一)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方面的优惠政策。对项目较好、资金额度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贷款规模最高可扩大到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经济效益好,且已按期还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如继续申请贷款,且吸纳两名及其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贷款规模最高扩大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在国家规定2年期限的基础上可延长至4年。符合国家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规定的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前两年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后两年由区级财政贴息非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贷款期限内,由区级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各地区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市财政按60%给予补助。
(二)扩大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范围和贷款额。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贷款业务。各经办银行应设立或指定相应部门,专人负责贷款工作。市商业银行要将当年新增贷款的20%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兴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市人事局和教育局审核合格后,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精神执行。
六、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由经办银行依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对承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对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补偿10%,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按贷款实际发放额的0.5%按季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机构不再提供担保。
七、完善贷款绿色通道服务功能
在各地区已经建立的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的基础上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意识,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对按政策规定办理的贷款业务,发生损失时,不予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贷款发放和还贷激励机制
为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完成贷款发放额和还贷率高的部门和单位,从市级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九、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贷款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并在有关场所,特别是社区、劳动力市场等场所广泛进行宣传,形成家喻户晓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