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提高土地出让综合收益,实施“净地”出让,根据三年土地储备计划,结合近期城市建设重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0年重点土地储备整理计划及责任分工(前两批)》(简称《计划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计划
沈阳市2010年重点土地储备整理计划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已纳入全市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依据,负责为以上地块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融资等相关手续。
二、工作责任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储备整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土地储备整理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及业务指导,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有关手续及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生产及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各出资承贷单位负责办理规划、土地、融资等相关手续,为土地储备整理进行融资;市财政局负责为土地储备整理贷款提供配套资本金;各审批部门负责为征地拆迁及融资工作办理相关审批要件;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储备整理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和指导。
三、工作时限
(一)对国有土地储备整理项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收到土地储备计划、地形图3张(1:500或1:1000已定道路红线及带权属)、收购或拆迁承包协议等要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2份)、《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要件提供给出资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规模批复等相关要件提供给出资单位。
市房产局负责在收到拆迁范围图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产籍核实完毕;在收到拆迁范围图、收购拆迁或拆迁承包协议及注销房屋产籍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产籍注销完毕;在收到拆迁范围图及拆迁测算、《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拆迁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许可证》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拆迁成本审核。
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市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协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征地拆迁补偿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涉及征用(征收)集体土地的储备整理项目,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组卷报卷等有关工作。
(三)对“新南站”、“十二运”等需要策划包装的土地整理建设项目,由沈阳五里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在5月20日前,完成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使项目具备融资条件。
(四)对其他与土地储备整理工作有关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工作考核
《计划及责任分工》中土地储备整理有关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对有关地区及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年终,市政府将根据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奖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